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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辽价发[2002]6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建设厅: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现将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实施质量监督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砖混结构每平方米1.20元;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80元。 二、电梯、通风空调、智能布线、高级装饰装修、室内环境等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工程质量监督费,仍按照现行规定的率数标准计收。 三、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质量监督工程,可按规定收费标准额外加收15%。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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