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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宣传干部培训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鲁价费发[2002]1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你部《关于申请设立宣传干部培训费收费项目的报告》收悉。你部对我省宣传文化系统干部分期分批培训收取培训费事宜,省财政厅、物价局已以鲁财综[2002]32号文件批准立项。根据该项培训成本核算情况,经研究,同意每期(一个半月)收取培训费450元。资料费据实收取。培训班要严格按制定的培训计划进行培训,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培训业务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收费单位须按规定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款分离”手续后方可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通知书。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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