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年6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五条。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