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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急救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大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大价函字[2002]6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大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调整、新增急救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辽价发[1999]72号)精神,并参考临近城市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急救中心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1、抬担架服务费:以患者及家属自愿预定为原则,每抬一患次基础收费标准为35元(含平房和二层楼房),二层楼以上每增加一层加收4元。患者家属自行抬运的,免费提供担架。 2、出诊费、院前急救费、救护车费,仍按(辽价发[1999]72号)和(大价费字[2000]63号)、(大价发[1999]109号)文规定标准执行。 3、以上收费,市急救中心必须在急救车上醒目位置张贴价目表,便于群众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大连市物价局 二OO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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