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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北安市收取“电子交警”服务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黑财综[2002]6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安市财政属、物价局: 你局《关于“电子交警”对曝光的违章驾驶员收取服务费的请示》(北价联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对市区范围内经“电子交警”曝光的违章车辆驾驶员收取服务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对市区内经“电子交警”曝光的违章驾驶员每次收取服务费200元。交通违章罚款按《黑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电子交警”拍摄违章车辆耗材、设备维护和报纸公告等项费用支出,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持证收费。 三、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暂定收费期限2年,执行期满该项收费标准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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