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在哈各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建材生产、经销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建设新产品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建设新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新产品应用管理工作,规范建设产品市场,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新产品,是指对建设行业技术进步有显著促进作用,符合产业化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
第三条哈尔滨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本市建设新产品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新产品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新产品主要是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新产品。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新产品品种范围由市建设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列入备案管理的建设新产品必须按本办法申请备案,未经备案的,一律不得进入本市建设市场和工程中使用。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基本程序是:
一、由列入备案管理的建设新产品企业(国内建设新产品生产企业或在哈总代理,境外建设新产品生产企业国内总代理或地区总代理)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填报备案表并提交备案材料。
二、市建设局委派专家评审组对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对产品按批次抽检,现场封存,送至法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测。
三、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审查意见。
四、审查合格的产品,由市建设局批准,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备案的建设新产品名录。
五、对于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可在3个月内再次提出申请,如果仍不合格,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七条企业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代理商的代理证明;
三、产品标准;
四、产品鉴定证书;
五、产品检测报告;
六、企业现行的质量管理文件;
七、产品技术说明书;
八、其他需要的有关资料;
九、外地的建设新产品,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企业所在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八条申请备案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齐全、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撤消备案。
第九条备案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两个月前,建设新产品需继续备案的,申报单位应当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经质量保证体系复核以及产品重新检测合格后,由市建设局审核批准,继续备案。逾期申请或审查不合格的,备案资格自行失效。
第十条市建设局对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新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施备案管理的建设新产品的,应当从市建设局公布的备案名录中选用。否则,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竣工备案。
第十二条凡获得备案资格的建设新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或弄虚作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建设局进行举报、投诉。
第十三条在备案有效期内,申报单位名称变更或产品设计和工艺发生重大改进及其他较大变动的,应书面通知市建设局,办理备案资格的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负责备案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否则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