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济源市收取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豫计收费函[2002]2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济源市计委: 你局《关于重新审批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的请示》(济计价费[2002]2号)收悉。根据省政府豫政阅[1999]60号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为旧机动车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地、验证过户、价格评估、广告信息、检测维修等服务时,暂按不超过成交额3%(其中摩托车不超过2%)收取交易服务费。 本批复自2002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