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商贸局(商业总公司),各商贸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现“普通话在全国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工作目标,创西部最佳购物环境,树立良好的商贸行业形象,增强商贸业整体竞争能力。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迎接国家一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商贸行业实际,现就商贸系统做好迎接国家一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挥商贸行业的窗口作用,把城市语言文字评估与创西部最佳结合,与提高人员素质结合,与树立企业形象结合,与加强企业管理结合,使语言文字工作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通过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开展,在全市商贸系统达到“两个实现”的目标,即:实现所有员工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实现以规范汉字为服务用字。 二、评估范围及内容 (一)本次评估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商贸企业,包括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旅店业等企业。其中城郊六区内的商贸企业为此次评估的重点。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为三个方面,一是普通话,二是规范用字,三是语言文字管理工作。详细内容为《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教语用[2000]2 号,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指标项,及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 三、评估程序 西安市商贸委语言文字评估工作从2002年6月至12月份四个阶段: (一)宣传部署阶段(2002年6月10日-6月20日) 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进行广泛宣传,深刻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文件精神,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在此基础上,各企业对本单位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结合实际制定出本企业的实施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目标,并及时进行安排部署,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2年6月21日-7月20日) 各商贸企业在广泛动员的基础上,按照本企业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语言文字的各项管理制度,举办学习培训,提高员工的普通话水平,提高文字使用规范程度。然后,对照标准逐条、逐项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纠正。最后,写出自评报告。 (三)检查整改阶段(2002年7月21日-8月20日) 市商贸委评估组对各商贸企业语言文字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评估达标的企业由商贸委发给认证通知,对未达标的企业,指出存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完成后写出整改报告,重新接受市商贸委评估。 (四)接受上级评估阶段(2002年9-12月) 1.2002年9月接受市语委对市商贸委语言文字工作的检查评估。 2.2002年12月接受教育部、国家语委对市商贸委语言文字工作的检查评估。 四、评估办法 (一)由市商贸委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语言文字专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等人员组成专门机构进行语言文字评估。 (二)采取定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估。 1.定点检查:15个重点企业:开元商城、民生百货大楼、中汇百货、百盛购物广场、中大国际、世纪金花购物广场、家世界购物广场、西安饭庄、德发长饺子馆、文豪杂粮食府、解放饭店、钟楼饭店、城堡大酒店、皇城饭店、胜利饭店。 2.随机抽查:随机抽查商店、饭店、旅店各若干。 (三)评估主要内容。 1.听取企业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汇报; 2.查阅企业语言文字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宣传简报、工作总结、文件和资料等; 3.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检查统一标识牌张贴情况,与有关人员进行座谈,了解企业推广普通话和使用规范化汉字工作的情况; 4.按照《标准》规定的指标要素,抽查服务用语和营业员、广播员的普通话水平,实地抽查服务用字和公共用字情况; 5.按照量化项目及标准,对检查和实地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打出各项目的分值,汇总后提出认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6.将评估认定意见向企业反馈。 五、评估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企业、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对语言文字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职责,有领导分管,有人员专管或兼管。 (二)制定规章制度。各企业要按照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的语言文字工作制度,或在现有工作制度中补充推广普通话和规范用字的内容,保证语言文字规范的制度化。 (三)服务用语。普通话是商贸系统的基本服务用语。除确需使用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和外语的场合外,所有人员在工作中均应使用普通话。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营业员、服务员的普通话水平一般应不低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甲等;播音员的普通话水平一般应不低于二级甲等,凡达不到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 (四)服务用字。规范汉字是商贸系统基本的服务用字。除需要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外,企业的公文、印章、名称牌、标牌、指示牌、标志、商品标签、票据、报表、说明书、电子屏幕、宣传橱窗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广告用字应符合国家关于广告用字规范的规定,企业单位名牌的手书字中有不规范字的,可保留使用,但应在醒目处另外设置规范汉字的名牌。需要加注汉语拼音的地方应在规范汉字下方书写汉语拼音,拼音应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已经简化的繁体字、已经淘汰的异体字、自造简体字和错别字为不准使用的不规范字。 (五)把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内容列入岗位技术标准,列入企业服务规范,列入评选和表彰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服务标兵等称号的评比条件。 (六)做好宣传工作。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使人人明确我国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了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主要内容。平时在营业场所、橱窗张贴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画和宣传口号,使商贸业成为宣传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窗口”,为在全社会形成“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良好语言环境做出贡献。各单位在6月15日前将本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员及电话报市商贸委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小组。 附:西安市商贸委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记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