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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2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报来“关于申报电动自行车号牌工本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决定,2002年8月1日至8月31日集中核发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工本费(收费编码为:172003015)收费标准为每个7元,电动自行车行驶证使用非机动车行驶证(收费编码为:172003016)每证仍为1元,合计每套牌证8元。 你局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持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所收费用全额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特此函复
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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