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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乌市价房字[2002]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水务局、八钢、石化、铁路等供水单位: 根据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今年4月9日召开的全国城市水价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授权,市委、市政府常务会议、市人大42次常委会议通过,决定调整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价格。 一、城市供水分类和供水价格构成及调整。城市供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商业、服务业用水,绿化、环卫、消防用水,基建用水和特殊用水六类。供水价格由水价、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构成。综合供水价格由现行0.84元/立方米调整为1.38元/立方米(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0.85元/立方米调整为1.53元/立方米,其中:供水价格由现行0.70元/立方米调整为1.2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15元/立方米调整为0.3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03元/立方米。(城市供水分类水价详见附表) 上述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商业服务业用水,绿化、环卫、消防用水,基建用水和特殊用水价格中,包含重点水利建设投资0.3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03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调整价格中含0.2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中含0.10元/立方米。 绿化、环卫、消防用水,基建用水不含污水处理费。 对八钢、乌石化暂不收0.30元/立方米的污水处理费,只加收每立方米0.30元的重点水利建设投资和0.03元的水资源费。八钢供水区域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不高于1.33元/立方米,石化供水区域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不高于1.40元/立方米执行。 对自备水源的水价,每立方米加收0.30元的重点水利建设投资和0.20元的污水处理费,0.05元地下水资源费。自备水源供水价格参照调整后价格执行。 乌河管理处供市自来水公司的源水由现行0.24元/立方米调整为0.28元/立方米。 经处理后的中水价格由污水处理经营单位商物价管理部门研究确定。 二、城市供水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城市居民用水在具备抄表到户的条件下,从2003年,积极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乌鲁木齐居民生活用水每人每月用水量小于4立方米/人(含4立方米/人)执行第一级水价,即基本水价:月用水量大于4立方米/人且小于6立方米/人(含6立方米/人)的用水量执行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价按基本水价的1.5倍收取水费;月用水量超过6立方米/人以上部分执行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价按基本水价的2倍收取水费。 用水基数和阶梯比例随供用水状况可进行适当调整。城市其它行业用水实行阶梯水价时,应与国务院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发布的实行计划用水超计划加价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三、污水处理费、重点水利建设投资、水资源费的收缴。 污水处理费由供水部门收取后,上缴乌鲁木齐市财政局。重点水利建设投资由供水部门收取后,上缴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后统一上缴自治区财政厅。自备水源供水部门的重点水利建设投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由供水部门收取上缴市水务局,统交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其中重点水利建设投资由市财政局上缴自治区财政厅。水资源费由取水单位缴纳的,供水单位不再重复收取。 四、对发电、化工、酿造等工业用水大户,污水处理费按实际污水排放量收取。 五、照顾措施: 以上调整价格对领取《乌鲁木齐居民最低保障金领取证》的贫困人口在现行每人每月156元低保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3元的水价补贴,全年补贴36元(现行居民生活用水水价为0.85元/立方米,调价后为1.53元/立方米,按人均年用水48立方米测算,水价调整后每人每年实际增支32.64元)。 乌鲁木齐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自二00二年六月一日执行。 本通知适用于乌鲁木齐地区。 附件: 乌鲁木齐城市供水分类水价表 单位:元/立方米 项目 现行价格调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合计 居民生活用水0.701.200.300.03 1.53 工业用水0.801.200.300.03 1.53 商业.服务业 1.302.000.300.03 2.33 绿化、环卫、消防0.500.900.100.03 1.03 基建1.902.900.100.03 3.03 特殊用水4.857.130.300.03 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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