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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琉璃厂文化街商业用房租金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价[房]字[2002]24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琉璃厂文化街商业用房租金标准的函》(京国土房管物[2002]49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北京市琉璃厂文化街商业用房管理试行办法》([1985]市房经管字第268号)是由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我局从未审批过此类用房租金。目前,我市只对公有住房及住宅配套商业用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其它商业用房租金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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