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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02修改)[失效]


【颁发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2]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义务和我国对外承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附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十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1999]10号)
(一)第五条修改为“职工所购房改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原则,政府对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优惠政策,鼓励房改房上市交易。” (二)第六条修改为“各市、州、县在完成了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普查,建立了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处理了普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后,应当放开房改房上市交易。” (三)第八条中第3项、第7项合并作为第6项,并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住房。” (四)删去第三章交易程序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五)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处、所)”。 (六)第十四条修改为“房改房上市交易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并持双方各自身份证、合同、已交有关税费等证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分别办理房屋交易、权属登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合同样本的要求。” (七)删去第十五条。 (八)第十八条修改为“改变房改房使用性质的,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九)第二十条中“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机构”,修改为“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中心。” (十)删去第二十一条中的“优先提供购房贷款”。 (十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以买卖方式上市交易房改房,应缴纳下列税费:1、土地收益金按交易额的5‰,由卖方缴纳;2、契税按交易额的1%计征,由买方缴纳;3、印花税按交易额的0.5‰计征,由买方缴纳;4、房屋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5元交纳,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十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免征5%的综合税”修改为“退回原售房改房已交土地收益金,并免征新购住房契税”。 (十三)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处、所)”。 (十四)删去第二十六条。 (十五)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合并,修改为“各地要加强房改房上市交易政策的宣传,优化职工住房消费环境。各级房改、财政、税务、国土、建设、房地产、物价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通知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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