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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科技进步的决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2]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义务和我国对外承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附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十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科技进步的决定 (湘政发[1999]6号)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自然段中“优惠政策和”。 (二)删去第四条第三自然段中“证券等有关部门要选择有规模、有潜力的科技型乡镇企业,帮助其上市融资。” (三)第四条第四自然段修改为“鼓励和扶持乡镇企业进行科技开发。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扶持乡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乡镇企业的科技开发,享受国家和我省制定的有关科技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乡镇企业要加强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联合与协作,进一步拓宽产学研结合的路子。乡镇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国家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省高新技术引导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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