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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船舶港务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黑价经字[2002]14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海事局: 你局《关于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船舶港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请示》(黑海事发[2002]25号)收悉。考虑到黑龙江省通航里程长、时间短、费用大等实际情况,我局按照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财发[1997]93号文件精神,于2001年5月对黑龙江省船舶港务费收费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经过一年的运行,新的船舶港务费收费标准对规范全省水上收费行为,保障全省各级海事机构履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整顿水运经济秩序,补充管理经费不足等,均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黑价经字[2001]106号文件规定的试行期已满,经研究,同意你局继续执行省物价局黑价经字[2001]10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即国内航线船舶港务费每净吨(马力)0.55元、国际航线船舶港务费每净吨(马力)0.71元。港务费征收办法可参照交财发[1997]93号文件执行。 本批复自2002年5月27日起执行至2004年末,逾期作废,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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