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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制定东电沈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热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沈价发[2002]10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东电沈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东电沈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机组热价的请示》收悉。为进一步促进我市集中供热工作的开展,减少环境污染,经审核你公司供热成本,同时考虑到用户单位的承受能力,经研究,制定你公司供热出厂价格为27.00元/吉焦。 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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