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2]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义务和我国对外承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附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十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政发[1996]3号)
(一)第六条第(十一)项中“由政府人事部门责令其改正”修改为“由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二)删去第六条第(十一)项中“对单位处以少缴或冒领金额200%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少缴或冒领金额4%的罚款。”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