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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的通知(2002修改)[失效]


【颁发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2]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义务和我国对外承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附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十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8]17号)
(一)第一条第二款中“试点必须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修改为“试点必须以党的十五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精神为指针”。 (二)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建立精简、高效、协调的小城镇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有关机构改革的方针和原则,允许试点镇积极探索适合小城镇特点的新型城镇管理体制,镇政府要集中精力管理公共行政和公益性事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社会环境;在规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不要求上下对口;加强综合改革试点镇的领导,配备强有力的镇领导班子,增强试点镇统筹协调能力。” (三)删去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点中“优惠”和第(三)项。 (四)第二条第(五)项修改为“建立在政府引导下,通过市场机制建设小城镇的新机制。试点镇的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多元投资机制。在发展经济、增加财力的基础上,可从镇一级财政支出中加大对镇公用建设事业的投资比例。试点镇的维护建设税应全部返还给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依靠进镇农民建设新兴城镇的路子。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 (五)删去第二条第(六)项“试点小城镇”中的“小城”。 (六)第二条第(七)项中“严格试点小城镇的规划”修改为“严格试点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七)第二条第(八)项修改为“产业兴镇,培育和完善小城镇的市场体系。根据小城镇的特点,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为依托,大力发展特色经济,着力培育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基地。大力发展试点镇第三产业,建立适合当地经济发展特点的专业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同时,鼓励各种类型的农产品流通组织、中介组织和个体户参与市场流通,试点镇政府要积极引导,建立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 (八)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九)项:“进一步鼓励农民进入小城镇。探索户籍制度改革后农民进入小城镇的配套措施,鼓励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承包合同管理,保护进镇落户农民保留的承包土地经营权,同时要防止耕地搁荒和非法改变用途。” (九)第三条第(一)项中“试点方案由地州市农村改革试点办公室、体改委(办)和县(市、区)帮助试点镇制订”修改为“试点方案由市州农村改革试点办公室、农委(办)和县(市、区)帮助试点镇制订。” (十)文中“地(市、州)”修改为“市州”。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通知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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