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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煤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2]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义务和我国对外承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附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十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煤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湘政发[1995]9号)
(一)文件名称“关于扶持国有煤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修改为“关于扶持国有和重点煤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二)文中“国有煤矿”修改为“国有和重点煤矿”。 (三)删去第二条。 (四)第三条中“恩口、斗笠山、煤炭坝、谭家山、辰溪、湘潭王家山、娄底七一、怀化均坪、常德赤峰等国有煤矿水大矿井”修改为“金竹山、冷水江、宝源、周源山、煤炭坝、谭家山、辰溪、新生、群力、常德赤峰(方面坪井)、常德青峰、常德广福桥、衡阳裕民、邵阳石下江、娄底资江、娄底大建、牛马司、洪山殿、马田、株洲桃水、怀化五一、涟源七一、斗笠山煤业公司等国有和重点煤矿水大矿井”。 “具体执行办法由省煤炭、乡镇企业、电力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实施。”修改为“具体执行办法由省经贸委、省煤炭工业局、省电力公司共同制定实施。” (五)删去第四条。 (六)第八条后增加“各级集中的煤炭开发基金只能用于煤矿建设、安全补欠及煤矿公用工程等与煤矿有关的投入。” (七)删去第九条第(2)项。 (八)删去第十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通知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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