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的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标、拍卖、挂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标、拍卖、挂牌,在大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具体工作由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招标、拍卖、挂牌计划应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市场需求状况,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市管委办、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应根据招标、拍卖、挂牌计划,安排地块,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详规方案,报管委会审定。 第五条招标、拍卖、挂牌的地块在招标、拍卖、挂牌前,市管委办应组织做好地价测算工作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块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拟订招标、拍卖、挂牌底价或成交价。 第六条招标、拍卖、挂牌的实施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招标人按本办法规定,通过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由竞标人进行投标,经评标后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拍卖人按本办法规定,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是指挂牌人按本办法规定,通过发布挂牌公告,由竞牌人在一定期限内报价,由出价最高者作为摘牌人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挂牌人,是指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竞标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招标公告有限制的除外);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标人。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拍卖公告有限制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竞得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条件以最高应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竞牌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挂牌公告有限制的除外);本办法所称摘牌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条件以最高报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牌人。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凡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均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招标、拍卖、挂牌一般由招标人、拍卖人、挂牌人组织,也可由被委托方组织。招标、拍卖、挂牌由被委托方组织的,招标人、拍卖人、挂牌人应与被委托方签订委托书,被委托方应按委托书的约定实施招标、拍卖、挂牌。招标、拍卖、挂牌结束后,应将有关招标、拍卖、挂牌的文件报招标人、拍卖人、挂牌人备案。 第十一条以招标、拍卖方式申请参与竞投或竞买的人数应达到2人或2人以上。未达到规定人数的,招标人或拍卖人应停止招标或拍卖,重新做出交易安排。 第十二条招标应设立招标委员会,招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招标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招标人中选定,其余成员从规划和国土、监察、房产等部门中选定。 招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招标文件;确认招标人提出的招标底价;审查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和定标工作;确定中标人。 招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履行职责时以招标人名义进行。 第十三条招标、拍卖底价应当保密。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招标、拍卖委员会的成员以及所有与招标、拍卖工作有关的人员对招标、拍卖底价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四条全部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时,招标人应当宣布投标无效,另行确定再次招标的时间。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认真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履约保证书。 招标公告由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在《大连日报》或其他新闻媒体及招标人网站发布。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出后需要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7日前做出相应公告。 第十六条竞标人应认真填写投标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个人投标的由竞标人签名)和加盖公章,连同附件组成完整的投标文件。附件内容一般包括: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参加投标的决议及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个人投标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影印件);法定代表人对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委托文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影印件。投标文件应密封,并在投标截止日前投入标箱。 竞标人一经投标,应对投标文件所作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规定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投送投标文件的,竞标人可以挂号邮寄。但须在投标截止日前收到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竞标人应按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投标保证金。外地投标者应采取汇款或办理银行汇票的方式缴纳;本市投标者可以缴支票或银行出具的等额保函。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须知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宣布中止招标,并通过公告或通知告知竞标人。 (一)标底泄露的; (二)竞标人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足以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况。 竞标后,如发生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情形的,招标人可重新确定中标人或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拍卖应成立拍卖委员会。拍卖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拍卖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拍卖人中选定,其余成员从规划和国土、监察、房产等部门中选定。 拍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拍卖文件;确认拍卖人提出的最低成交价;审查竞买文件和竞买人资格;组织拍卖大会,确定拍卖主持人;确定竞得人。 拍卖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以拍卖人名义进行。 第二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最低成交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二十二条拍卖文件由拍卖人编制,包括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竞买申请书、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履约保证书。 拍卖公告于拍卖前20日在《大连日报》或其他新闻媒体及拍卖人网站发布。 拍卖公告发布后拍卖人需要更改公告内容的,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7日前做出相应公告。竞买人可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撤销申请或对竞买申请做出修改。 第二十三条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投送竞买申请书及附件,并按拍卖公告或竞买须知的要求缴纳竞买保证金。附件内容一般包括: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参加竞买的决议及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个人竞买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影印件);法定代表人对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委托文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影印件。拍卖人收到竞买文件后,进行预编号并发给竞买人回执。 竞买人一经投送竞买文件,就要按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四条拍卖公告规定可以邮寄竞买文件的,竞买人应挂号邮寄。但须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收到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拍卖人应按拍卖公告或竞买须知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 拍卖由拍卖主持人主持,记录员应对拍卖全过程做出笔录。 第二十六条拍卖人应制作带有编号的竞买标志牌,并于拍卖前发给竞买人。 在拍卖进行中,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新竞价未报之前,竞买人不得撤回已经举出的竞买标志牌。 第二十七条挂牌应成立挂牌委员会。挂牌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挂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挂牌人中选定,其余成员从规划和国土、监察、房产等部门中选定。 挂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挂牌交易文件;确认挂牌底价;审查竞牌人资格;确定摘牌人。 挂牌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以挂牌人名义进行。 第二十八条挂牌交易文件由挂牌人编制,包括挂牌公告、竞牌须知、竞牌申请书、竞牌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履约保证书。 挂牌公告于挂牌前20日在《大连日报》或其他新闻媒体及挂牌人网站发布。 挂牌公告发布后挂牌人需要更改公告内容的,应在竞牌申请截止日7日前做出相应公告。 第二十九条竞牌人应在竞牌申请截止日前向挂牌人提交竞牌申请书及附件,并按挂牌公告或竞牌须知的要求缴纳竞牌保证金。附件内容一般包括: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参加竞牌的决议及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个人竞牌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影印件);法定代表人对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委托文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影印件。 竞牌人一经提交竞牌文件,就要按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第三十条挂牌公告规定可以邮寄竞牌文件的,竞牌人应挂号邮寄。但须在竞牌申请截止日前收到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竞牌人应按挂牌公告或竞牌须知确定的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参加竞牌。 第三十二条在竞牌截止的时间,挂牌人按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牌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牌人报价的,可多次报价,出价最高者为摘牌人;报价相同的,在先报价者成为摘牌人;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人竞牌或竞牌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挂牌人可调整底价重新挂牌。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牌人要求报价的,挂牌人可对挂牌地块进行现场竞价,以确定摘牌人。 第三章程序性规定 第三十三条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招标的目的;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竞标人的范围及资格;竞标人认购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等。 (二)办理招标登记。 凡拟参加投标的开发者,均应按招标公告指定的时间、地点办理登记手续,认购招标文件。 (三)解答问题。由招标人就招标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需要统一勘察开发建设用地现场的,由招标人组织。投标者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前提出。标书一经投入标箱,视为无异议。 (四)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者应按要求填写投标书和编制投标文件,做好参加投标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投标。 由竞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到指定地点投送投标书及附件,并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竞标人中标的,投标保证金抵交中标价款;未中标的,自招标大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3、超过规定截止日期投标的; 4、投标书未写明投标单位和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5、投标文件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投标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7、同一投标者对同一招标地块报投两套以上(含两套)不同内容、不同价格文件的; 8、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9、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到位的; 10、投标书确定的投标价低于招标底价的。 凡投标无效的,招标人无须对竞标人进行解释。 (六)开标和定标。 开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招标大会开始; 2、开启标箱,点算标书; 3、主持人宣布本次招标底价; 4、招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有效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 5、主持人宣布本次招标结果; 6、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履约保证书》,对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应支付的地价款,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在《履约保证书》中约定。 (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履约保证书》之后应与规划和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四条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拍卖目的;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竞买人认购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等。 (二)办理拍卖登记。 由竞买人在公告公布的日期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拍卖登记,认购拍卖文件。 (三)投送竞买文件。 由竞买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到指定地点投送竞买申请书及附件,并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竞得的,竞买保证金抵交成交价款;未竞得的,自拍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 (四)审查竞买文件。 由拍卖委员会对竞买人报送的竞买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买申请无效: 1、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2、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3、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文件的; 4、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5、采用委托形式办理申请,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的; 6、竞买保证金未按规定到位的。 凡被认定为竞买申请无效的,拍卖人无须对竞买人进行解释。 (五)召开拍卖大会。 拍卖大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主持人清点、确认竞买人,竞买人以标志牌显示; 2、主持人简介项目和用地情况; 3、主持人宣布竞买规则和注意事项; 4、主持人宣布报出起价第一次应价后叫价递增的幅度; 5、主持人报出起价; 6、竞买人应价; 7、当竞买人不再继续应价时,主持人对最后应价者的应价宣布两次,如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 8、主持人宣布竞得人; 9、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履约保证书》,对竞得人签发《中标通知书》;竞得人应支付的地价款,按拍卖文件给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由拍卖人与竞得人在《履约保证书》中约定; 10、竞得人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履约保证书》和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应与规划和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五条挂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挂牌公告。 挂牌公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挂牌目的;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竞牌人的范围及资格;竞牌人认购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等。 (二)办理竞牌登记。 由竞牌人在公告公布的日期内到指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认购挂牌文件。 (三)提交竞牌文件。 由竞牌人在竞牌申请截止日前到指定地点向挂牌人提交竞牌文件,并按规定缴纳竞牌保证金。 竞牌人成交的,竞牌保证金抵交成交价款;未成交的,自竞牌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 (四)审查竞牌申请。 由挂牌人对竞牌人的竞牌申请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牌申请无效: 1、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2、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3、在竞牌申请截止日后收到文件的; 4、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5、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符合规定的; 6、竞牌保证金未按规定到位的。 (五)挂牌和竞牌。 1、在挂牌公告或竞牌须知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挂牌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2、符合条件的竞牌人填写竞牌报价单报价; 3、挂牌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竞牌价格; 4、挂牌人继续接受新的竞牌报价; 5、挂牌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摘牌人; 6、挂牌人与摘牌人签订《竞牌成交确认书》、《履约保证书》,对摘牌人签发《中标通知书》;竞牌人应支付的地价款,按挂牌文件给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由挂牌人与摘牌人在《履约保证书》中约定; 7、摘牌人与规划和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竞标人、竞买人、竞牌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招标人、拍卖人、挂牌人可取消其投标、竞买或竞牌资格。造成损失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如出现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情况,视为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违约。招标人、拍卖人、挂牌人可取消其中标、竞得或摘牌资格,并责令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按交易成交价总额的20%向招标人、拍卖人或挂牌人支付违约金;因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原因,招标人、拍卖人或挂牌人对地块另行招标、拍卖、挂牌,且另行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价低于原成交价的,原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须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八条中标人、竞得人、摘牌人在招标、拍卖中有行贿等非法行为的,由招标人、拍卖人、挂牌人取消其交易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竞标人、竞买人或竞牌人在中标、竞得或摘牌后反悔,不签订《成交确认书》、《履约保证书》,不领取《中标通知书》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同时,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还应赔偿招标人、拍卖人、挂牌人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四十条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受贿行为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和《〈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