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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禁煤区内燃煤锅炉限期治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确保我市实现今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2003年创建全国环保模范城市的目标,市政府决定,我市禁煤区内的146家单位共220台4吨(含4吨)以下燃煤锅炉(名单附后)必须于2002年12月31日前全部改用清洁能源(气、电、油),同时拆除原有燃煤锅炉和烟囱。如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改造的,由市环保局核实、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期限,放宽期限不得超过9个月(2003年9月30日前)。 附:南京市禁煤区内4吨(含4吨)以下燃煤锅炉限期治理单位名单(略)

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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