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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戒毒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成价费[2002]1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公安局: 你局成公函[2002]24号《关于核定戒毒治疗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价字费[2000]58号《关于戒毒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根据你局管理的强制戒毒所的强制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三个月,发生的戒毒治、药品、生活等费用的实际,现将有关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戒毒治疗费(包括:检查、治疗、住院、护理以及引发的相关病症的治疗等),每人每期1500元。 二、戒毒治疗药品费,每人每期1920元。 三、戒毒人员生活费,每人每期1190元,其中伙食费900元,杂费290元。 四、以上收费标准,对个别特别戒毒困难的人员无力交纳的,可给予减免或缓交照顾。 五、收费单位接通知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签章印制的专用收据,收费收入按照成府发[2002]72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六、本通知收费标准从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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