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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2]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义务和我国对外承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附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十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湘政发[1998]18号)
(一)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涉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产品鉴定、出口报关、企业定级、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各地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服务工作。” (二)第三十条增加一款:“对全省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和统计,应维持现状不变,即原由王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和统计的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和统计,原由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管理和统计的仍由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管理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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