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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的函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费发[2002]9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区统计局: 你局《关于中请调整统计登记收费标准的函》(宁统函收悉。为认真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第29号政府令)精神,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你局设计印制了新的统计登记证正、副本及相关的统计登记申请表格,成本有所提高,原收费标准已不能维持当前统计登记发证工作需要,经研究,同意调整统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由每套30元调整为每套55元(含正、副本,统计登记、表册、年审、资料等费用)。 二、各级统计部门是该收费项目的执行单位。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按照规定项目、标准收费,所收费用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统计局《关于收取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宁价费发[1995]145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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