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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琼计价格[2002]69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去年以来,我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工作进展顺利,参与招标的医疗机构范围不断扩大,招标的药品范围和数量不断增加。医疗机构通过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并由省价格主管部门重新核定临时零售价格,对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维护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合法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集中议价采购药品的价格偏高、集中招标采购转集中议价采购药品范围有不断扩大之势;中标药品、议价采购药品GMP价格和非GMP价格倒挂等,为加强和改进对医疗机构通过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的管理,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现对我省医疗机构通过集中招标采购中标、集中议价采购药品制定临时零售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通过招标药品的价差分配按3:7比例安排,即价差中的30%归医疗机构,70%让利给患者,其实际临时零售价格计算公式为: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15%)+[最高零售价格或备案(公示)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I5%)]×30%,但医疗机构通过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最高不超过中标价的25%。集中议价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议价价格×(1+20%)。如按上述公式计算的临时零售价格比政府定价规定最高零售价格或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备案(公示)零售价格高的,按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或备案(公示)零售价格执行。 临时零售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布。 二、除特殊规定外,集中招标、集中议价采购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制定临时零售价格,医疗机构也不得擅自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1、中标、议价价格比政府定价规定最高零售价格或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备案(公示)零售价格高的药品; 2、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中标、议价的药品; 3、同企业生产的同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由不同经营企业投标、议价,中标、议价价格不同,中标、议价价格高的; 4、没有药品通用名,且剂型规格不清楚的药品; 5、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能够成交而转集中议价采购的药品; 6、同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非GMP的比GMP的中标、议价价格高的; 7、同品种剂型但规格不同的药品,规格小的比规格大的中标、议价价格高的。 三、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同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中标、议价价格差距明显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并根据企业信誉、产品质量等因素分别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四、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企业,要向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委员会出具我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药品价格批文或本省药品备案(公示)证明,方可参加招标、议价。 五、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药品招标定标后7日内,以表格形式,分别将中标药品和议价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单位、中标(议价)价格等,上报我局,以便及时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六、省价格主管部门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制定的临时零售价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海南版)(海南药品价格专刊)上公布,以便社会监督。从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临时零售价之日起,招标人和本行政区内未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在14日内开始执行临时零售价。 七、通过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违者,将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本通知相抵触的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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