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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南宁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2]7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宁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南宁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
前言 21世纪前十年是南宁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作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妇女事业和妇女运动迎来了新的历史起点,并将积极地推动南宁市各项事业的发展。 南宁市妇女的发展和进步得到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大力支持。随着妇女地位不断提高,我市政府把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1997年颁布了《南宁市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在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该规划制定的各项目标已基本实现。我市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得以改善;妇女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健康等各个领域取得全面发展;妇女的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妇女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 我市妇女事业虽然已取得明显进步,但妇女发展中仍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全面提高妇女地位、促进男女地位平等和妇女发展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为了使首府妇女在更广泛的领域和更高的层次参与南宁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整体素质,加快实现男女平等的进程,市政府制定并发布《南宁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各项目标要求,并结合《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对南宁市妇女事业的总体要求,从南宁市的具体实际出发,针对我市妇女事业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对我市妇女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2001—2010年的可持续发展分为六个方面作了总的部署,分别为: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保障、妇女与社会环境。 作为我市2001—2010年妇女事业发展规划性文件,为使妇女事业发展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一致,《规划》主要强化政府的有关职能,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为妇女的进步与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依托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力促进妇女事业发展,同时,鼓励妇女在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争取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展望新世纪,我市妇女事业任重道远。全社会应共同携起手来,同心同德,开拓进取,为我市妇女事业的进步和发展而共同努力奋斗。 总目标 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参与南宁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领域进一步得到实现。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基础资源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南宁市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普遍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和终身教育水平;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和预期寿命;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促进妇女事业的持续发展。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利,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90%以上。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 5、缓解妇女贫困程度,减少妇女贫困数量。 (二)策略措施 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经济权利、共享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成果是妇女发展的基础条件。 1、政府宏观政策 南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体现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经济分析和经济结构调整应纳入性别平等观念。 (1)制定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将促进妇女就业列入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经济决策的机会和途径,缩小男女在分享经济决策权上的差距,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决策和管理的水平。 (2)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主要包括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权利;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 (3)改善妇女经济状况,进行适当的有利于妇女生存发展的专项投资。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平等就业等相关法规和规章。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岐视。 (2)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女性工资与男性工资相同。缩小男女收入差距。 (3)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为妇女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新兴行业中的就业比例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女性比例。提倡自主就业,鼓励妇女自谋职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兴办私营、个体企业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妇女通过多种形式再就业。 (4)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劳动条件,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 (5)指导各类用人单位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6)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7)鼓励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面向农村妇女开展各种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妇女的科技素质,引导其从传统种植业向非农产业转移;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2005年南宁市输出女性劳动力人数达输出总人数的30%左右,并逐年有所提高。对输出的女性劳动力要做好跟踪管理服务。 (8)制定减少妇女贫困的政策措施,稳定增加贫困妇女的经济收入。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帮助、支持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鼓励、支持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的发展,使贫困妇女成为扶贫资源的获得者和扶贫成果的直接受益者。 3、社会保障和服务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在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就业、不同收入层次的妇女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确保妇女在参与经济发展中接受有效服务。 (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权利。到2005年,全市城镇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重分别达到100%、85%和85%。2010年有所增加。 (2)普遍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 (3)为妇女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妇女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使职业介绍成功的女性与男性的比例基本平衡。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2010年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学校女性比例达40%。 (4)为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有就业能力又有就业要求的残疾妇女的就业比例。 (5)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开展有利于提高妇女劳动生产技能的各项培训活动。 二、妇女参与决策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水平。 2、提高妇女干部的比例。2010年全市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不少于37%,其中少数民族女干部占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比例不少于35%。 3、提高妇女参与行政管理的比例。各级政府领导班子要配1名以上女干部,正职或重要岗位中的女性数量有较大的增加。2005年市、县(区)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到2010年要有所增加。 4、市级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县(区)政府领导班子中35岁以下的处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数量有较大的增加。 5、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1名女委员,居(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二)策略措施 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享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是实现男女真正平等,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1、政府宏观政策 在更大范围和更大程度上推进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进程,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 (1)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引导妇女依法参与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水平和比例。 (2)以换届选举为契机,及时选拔优秀女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按照《规划》目标要求配齐女干部。 (3)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为妇女参与决策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注意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女干部。 (4)在制定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方针政策时,要注意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5)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使其成为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章,鼓励,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竞争和民主管理。 (1)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培养、选拔女干部规划,实现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目标。 (2)在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和录用公务员时,要切实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保障女性不受歧视,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在聘用合同中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 (3)加强对优秀年轻女干部的培养并优先选拔。要注意把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好、年龄较轻、知识层次较高、发展潜力较大的女干部选拔进各级领导班子,以改善各级领导班子的知识和专业结构。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到2005年,市、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应分别不少于15%、20%。到2010年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要有较大的增加。 (4)加大政府正职女干部的选拔力度,使县处级领导班子中正职女干部的数量在现有基础上有所增加。 (5)逐步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应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研究生学历的女干部要有一定的比例。 (6)从基础抓起,进一步加强基层女干部队伍建设。注意从县处级政府机关特别是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中选派女干部到乡(镇)、街道任职。 (7)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注意培养和发现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才。国有企业要积极徒索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决策,管理层发挥妇女民主参与的新形式,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 (8)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9)在民主选举过程中,鼓励妇女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积极参与选举,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程度和比例。 (10)扩大基层民主,鼓励和推动妇女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保障妇女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妇女代表会主任作为候选人提名,经选举进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要逐步提高。 3、社会宣传和培训教育 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与决策和社会事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为妇女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培训教育机会。 (1)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轮岗锻炼;培养复合型高层次女性人才,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竞争能力。加强对女性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的水平。 (2)利用各种方式加强妇女干部的教育培训,要以党校和行政院校为依托,有计划地安排对女干部的教育培训,要适当提高女干部的培训比例,逐步提高女性接受专业教育的比例,积极培养女性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3)重视表彰、奖励妇女中的先进典型人物,大力宣传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提高女性人才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三、妇女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全市小学适龄女童入学率100%,辍学率控制在0.5%以下。小学5年巩固率保持在99%以上,基本杜绝小学适龄女童失学,女童毕业升学率达99%以上。初中女童毛入学率达100%,普通初中3年巩固率保持在97%左右。 2、高中阶段教育女性毛入学率2005年达65%左右,2010年80%左右,2005年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10%,2010年达到15%左右。 3、巩固提高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果。通过采取分期包教帮学、办班专门辅导或办实用技术培训等办法,使脱盲妇女90%以上参加文化技术继续教育,巩固率达96%以上。防止新文盲产生,到2005年,全市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0.5%以下。 4、提高女性接受专业技术教育的比例,积极培养各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使全市中、高级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逐年提高。 5、提高城乡妇女科学技术普及率。县、乡(镇)办好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使城乡有90%以上的妇女参加各类职业教育、实用技术培训,获得各类技术等级职称、证书的女性人数不断增加。 6、实施“全民终身教育工程”,加强各级各类成人教育机构建设,逐步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努力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 7、提高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 (二)策略措施 缩小男女受教育差距,提高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妇女发展的关键性因素。 1、政府宏观政策 南宁市人才发展战略要体现男女平等原则,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南宁市教育发展规划。 (1)在课程、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中,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在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开设妇女学、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社会性别与发展等课程,增强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社会性别意识。 (2)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和途径,缩小男女受教育差距。 (3)改善学科领域的性别分布结构,培养高新技术领域和现代管理的女性专业人才。 (4)在实现教育技术现代化和教育信息化的过程中,保障妇女与男子共享信息和优质教育资源。 (5)加大对两县边远贫困乡村教育的投入,设立妇女教育专项基金,为贫困妇女受教育创造条件。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与男子接受同等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1)教育立法要体现性别平等,保障妇女受教育的权利。 (2)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解决两县边远贫困乡村女童和少数民族女童、残疾女童、流动人口中女童的义务教育问题。继续实施“春蕾计划”帮助失学、辍学贫困女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女童与其他健全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拒绝残疾女童入学。 (3)进一步提高培养少数民族女学生比例,各类民族班女生比例不少于40%。 (4)市属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工作中,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录取的原则,不能拒绝录取合格的女生。对农村中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无儿独女户的独生女继续实行招生照顾。 (5)积极开展妇女就业和转岗培训工作,注重培养妇女的职业技术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提高妇女的就业竞争能力。通过正规的学历教育与非学历职业教育以及各种培训,使新增女性劳动力和在职女职工能够普遍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重点发展县、乡(镇)和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为初中毕业生中的女性提供各种形式的继续学习机会。 (6)扩大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提高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女性的入学比例。全面落实各项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帮助贫困女大学生完成学业。 (7)利用网络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为妇女接受教育创造有利条件和机会。 (8)把妇女的素质教育贯穿于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及培训等各个方面,培养女性的知识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普遍提高妇女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科学技术的应用能力。 (9)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逐步建立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的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终身学习的条件和机会。 (10)重视农村妇女的科技文化培训,使农村妇女劳动者能普遍受到实用生产技术培训和文化科学知识教育。在农村初中和高中教育阶段,将基础教育和“绿色证书”工程等教育有机结合,使女学生获得更全面的知识和劳动技能。 (11)采取对口扶贫支教、启动远程教育扶贫项目等措施,提高两县边远贫困乡村妇女教育的水平。 (12)对残疾妇女进行职业教育、职业培训,为残疾妇女提供受教育的机会,提高其受教育程度,增强其生存和发展能力。 3、社会教育和培训 广泛宣传性别平等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创造有利于妇女接受教育的社会环境。 (1)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大力开展各级各类妇女职业、岗位技能培训,为妇女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和机会。 (2)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农村广大妇女进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她们依靠科技致富的能力。 四、妇女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预期寿命。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 (1)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巩固在95%以上。 (2)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或控制在35/10万以下;因产科出血引起的死亡降低1/2。 (3)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2005年达80%,2010年达到85%。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2005年达到90%,2010年达到95%以上。 (4)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1/3。 3、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 4、流动人口中的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5、减缓性病增长速度,将妇女艾滋病病毒感染控制在较低水平。 6、提高妇女的健身意识,增强妇女身体素质。 (二)策略措施 妇女身体、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完全健康状态是反映妇女生存状况的基本指标。 1、政府宏观政策 在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中体现妇女健康的主要目标。 (1)妇女卫生保健以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依靠科技与教育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2)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中,合理安排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经费和科研经费,改善贫困地区妇幼卫生服务状况。 (3)引导卫生保健产业发展,不断满足妇女的健康需求。 (4)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妇女健康观念,普及健康知识。 (5)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提供生殖保健和避孕节育的优质服务;积极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强化夫妻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责任。 2、法律和部门政策措施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认真执行妇幼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妇女的健康权利。 (1)制定和完善以公共卫生和妇女健康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2)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加大对卫生保健产品、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终止妊娠、结扎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等法律规定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实行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管理,依法查处各种危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 (3)强化社区在健康服务中的作用。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模式。将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纳入流入地孕产妇保健范围。 (4)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完善卫生服务网络,做好预防保健的综合服务,重点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的疾病,预防和减少农村妇女妇科病的发生。 (5)对妇幼人员进行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强化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卫生保健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妇幼保健机构要逐步提高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能力。 (6)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和精神健康服务,提高妇科常见病的普查普治率。 (7)加强农村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创造符合规范住院分娩条件,实施“母亲安全工程”,广泛宣传母婴生命知识,转变家庭接生员职能。住院分娩有困难的边远地区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 (8)提高产科质量,减少不必要的医学干预,降低剖宫产率。 (9)开展生殖保健科学研究,提高对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水平。 (10)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提供避孕节育的优质服务;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使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具有较高的服务能力。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预防意外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11)开发、研制男性避孕节育药品,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12)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普及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2005年生殖保健知识普及率和育龄人口计划生育普及率达80%,2010年达90%以上。 (13)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控制母婴传播,强化对采供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利用宣传教育网络,全民普及预防性病、艾滋病及自我防范知识,提高艾滋病知识知晓率;2010年我市以及邕宁、武鸣县都要有1个艾滋病医疗服务机构。 3、社会保障和服务 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 (1)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 (2)大力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妇女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3)实现医疗卫生服务观念和服务模式从以病为本向以人为本的根本转变;治病与保健相结合,不断满足广大妇女的健康需求。 (4)倡导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提高妇女身体素质;利用现有体育设施以及在社区、公园、广场等开辟健身场所,为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创造条件。 五、妇女与法律保障 (一)主要目标 1、建立、健全有关妇女干部培养、选拔、任用、晋升,确保妇女参政议政目标实现的合理机制。 2、维护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保护妇女的继承权和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维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包办,买卖及其他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行为,维护夫妻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 4、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制订针对对妇女实施暴力的救助措施,为受害妇女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5、保护妇女合法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以及在诉讼中的各项权益。 (二)策略与措施 完善立法并保障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是实现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1、立法 在立法中要充分体现社会性别意识,规范影响妇女发展的社会行为。 (1)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配套的消除性别岐视、落实职工生育保险、妇女保健、反对家庭暴力、重婚纳妾、保护妇女土地承包的合法权益等政策,从法律和政策上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2)在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关注妇女问题。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司法和执法 (1)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强奸、猥亵、侮辱、拐卖、收买、虐待妇女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侵害妇女犯罪活动,查处积案,提高解救被拐卖妇女工作的效率。 (2)加强旅馆业、娱乐服务场所的治理和整顿,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活动和查处营业性陪侍活动,健全和完善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坚决惩治贩毒、吸毒、赌搏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创建“无毒场所”和“无毒社区”。 (3)发挥公安派出所以及管段民警的作用,深入社区服务群众,有效地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4)发挥收容教育所的职能作用,加强对被收容卖淫妇女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她们自尊、自重、自强、自立的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妇女维护自身权力的能力。 (5)建立和完善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切实贯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保障涉及妇女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 (6)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人员的性别意识,提高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执法水平。 (7)严禁溺弃、买卖、残害女婴及利用现代医学技术进行非医学原因的胎儿性别鉴定,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 (8)依法保障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女和离异、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收益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 3、法制知识宣传和法律教育 通过法制宣传提高社会法律意识,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1)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和政策,继续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防止各种侵害妇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发生。 (2)各有关单位、各级妇女组织要加强对妇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妇女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制观念,努力提高妇女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4、法律服务和援助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体系,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1)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有关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政策知识的培训学习,提高执法水平,确保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得到全面实施。 (2)各级妇联及妇女热线、法律服务热线等各类妇女法律援助机构,要主动为广大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妇女提供减免费的法律援助,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 (3)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等权利的保护工作,要健全妇女信访的接待与处理制度,对妇女提出的控告、申诉要及时受理和处理。 (4)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要加强与广大妇女的联络工作,为有困难的妇女寻求保护提供便利,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六、妇女与社会环境 (一)主要目标 1、创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2、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 3、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五好文明家庭户”比例逐年上升。 4、为妇女创造适宜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5、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 6、增加妇女自我支配时间。 7、兴建城乡妇女活动场所。为妇女提供教育培训,文化交流、健身服务和家政服务。争取在规划期间建成南宁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2010年两县均有妇女儿童活动场所。 (二)策略与措施 优化社会环境,保护自然环境是有效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进步与发展的要素。 1、政府宏观政策 在文化、教育、宣传、环境等发展规划中充分体现妇女与环境的主要目标。 (1)制定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向全社会宣传妇女在人类文明、推动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伟大作用,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增加全社会的社会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偏见、歧视以及贬抑的社会观念,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对妇女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鼓励妇女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新世纪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3)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加快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设施改造,完善低收入妇女群体的生活保障,逐步提高城市妇女贫困人口的救济补助标准。 (4)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和产业,逐步实现老年服务社会化,保障老年妇女的身心健康;大力开发为妇女服务的心理咨询活动,提高妇女的心理素质,加强有利于妇女身心健康的专用品和保健品的开发、研制和推广工作。 (5)发挥妇女在环境保护特别是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与决策的程度。我市各级政府要支持和鼓励妇女兴办“生态农业工程”、“三八绿色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保护环境和生态建设活动。 (6)扩大妇女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增进妇女同世界各国特别是与我市建立友好关系的国家和地区的友好往来,进一步提高妇女的对外开放意识。 2、法律与部门政策 (1)充分利用我市的宣传文化阵地,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展现妇女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成就和作用,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 (2)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禁止在宣传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 (3)为妇女在我市新闻宣传领域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条件和机会,使妇女广泛参与宣传媒体的管理、制作、教育、培训和研究。提高妇女对宣传媒体资源的占有程度。 (4)在家庭、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开展群众性公民道德教育。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建立民主、平等、尊重妇女、尊老爱幼、夫妻和睦的家庭关系,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强化道德要求。 (5)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减少家庭、公共场所以及其它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对妇女造成的危害。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50%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城市人均公共绿化面积达13平方米,年平均增长5.3%。 (6)各县郊要把农村自来水建设和卫生厕所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7%,农村户厕所普及率达到65%,农村户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0%。 (7)积极开展“环保行动进家庭”活动,不断提高妇女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率。引导妇女积极参加生态环境保护,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保护饮用水源,防治农业化学污染。引导农村妇女发展绿色产业和生态农业,实施“三八绿色工程”,倡导绿色消费。 (8)发展以妇女为主的民间环保组织,在制定城乡规划和对环境有影响的政策时充分考虑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3、社会保障和服务 (1)在城镇建立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有关商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主要内容的保障体系;在农村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五保供养政策和救济政策相结合的办法,发挥多种保障方式的整体作用。不断扩大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面。 (2)兴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各街道办事处设立具有示范作用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每个社区、居委会要建立老年综合福利服务站。在农村实现100%的乡镇有供养五保老人的敬老院,为老年妇女提供服务。 (3)完善社区功能,拓展社区服务。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逐步增加妇女的自我支配时间。 (4)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繁荣社区文化,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加强妇女文化体育场所和设施建设,并把其纳入城镇发展规划,进一步丰富老年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 (5)维护残疾妇女的特殊利益和合法权利,到2005年领证残疾女性达到90%,2010年达到95%。 组织与实施 一、本《规划》由南宁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南宁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和各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 二、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两县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妇女发展规划。全市各级政府要把实施《规划》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三、建立和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南宁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和各社会团体每年要向南宁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每年要专题研究两次以上《规划》的实施情况。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了解和掌握《规划》的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济。要注意妇女领域的理论研究。 四、各级政府要将实施《规划》所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资金的投入,为《规划》的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赞助,各有关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规划》的实施投入必要的资金,共同推进全市妇女事业的发展。 监测与评估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要加强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妇女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市、县的妇女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规划》分性别的统计指标要纳入南宁市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南宁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南宁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南宁市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和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南宁市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评估和每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2010年进行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监测评估机构。南宁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1、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全市的妇女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做好实施《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2、专家评估组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对实施《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 五、两县也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落实必要的监测评估经费,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规划》和本地区规划的实施情况。 南宁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 前言 随着南宁市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在人力资源开发方面,将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人才为重点。为此,从儿童早期教育着手,培养、造就适应21世纪高素质人才队伍已成为我市今后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 儿童期是人的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儿童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给予儿童必需的保护、照顾和良好的教育,将为儿童一生发展奠定重要基础。 1994年,我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自治区政府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八五”计划、十年规划》,结合我市儿童发展现状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南宁市儿童发展“八五”计划、十年规划纲要》。通过市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全市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社会环境有较大改善。 随着我市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儿童发展取得明显进步,同时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和挑战。要缩小城乡差异,改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条件,提高各类教育水平,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儿童的健康成长仍是我市面临的重要任务。 《南宁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是建立在《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及《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基础上,总结《南宁市儿童发展“八五”计划、十年规划纲要》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编制而成。《规划》针对我市儿童事业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对我市儿童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2001—2010年的可持续发展作了总的部署。并分为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等四个方面,提出目标和实施措施,以促进我市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目标 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以提高南宁市跨世纪人才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目标,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儿童健康的主要指标要达到或接近全国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平均水平,并达到全区的先进水平;儿童教育在巩固我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利用政府和社会力量普及外语、计算机教育,进一步提高儿童学前教育和家庭教育水平;逐步完善我市保护儿童的法规体系,并依照全国、全区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益;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使困境儿童受到特殊保护。 主要目标及策略 一、儿童与健康 目标: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婚前医学检查率:2005年城市不低于90%,农村不低于55%;2010年城市不低于95%,农村不低于65%。 (2)住院分娩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5‰以下。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1)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1/4,或控制在35/10万以下;因产科出血引起的死亡降低1/2。 (2)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2005年达到80%以上,2010年达85%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2005年达到90%,2010年达到95%以上,农村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 (3)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1/3。 (4)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巩固在95%以上。 3、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1)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5‰和20‰以下。 (2)降低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和意外伤害等主要死因的死亡率。 (3)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 (4)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4、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1)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1/4。 (2)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3)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 (4)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85%,适时、合理添加辅食。 (5)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 (6)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 (7)儿童保健覆盖率巩固在95%以上,提高女童及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覆盖率。 (8)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0%以上。 5、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教育 (1)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2)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 (3)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二)策略与措施 1、政府宏观政策 确保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服务。 (1)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努力实现儿童健康的主要目标。 (2)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的方针,合理安排和逐年增加妇幼卫生、疾病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经费投入,特别是降低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等监测的专项经费投入。 (3)加强妇幼卫生保健知识的教育、宣传和培训,普及生命知识。 2、法律和部门政策 落实妇幼卫生保健的法律法规,完善政策措施。 (1)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卫生执法机构,充实执法队伍,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依法实施全行业管理,规范母婴保健服务市场。 (2)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按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以需求为导向,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逐步建立一批功能完善、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点,为妇女儿童提供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 (3)全面开展妇女生殖健康服务,加强对孕产妇产前产时和产后的保健服务。在城乡特别是在农村继续实施“母亲安全”工程,大力推行住院分娩,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创造安全分娩的必要条件,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4)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重点加强基层尤其是乡(镇)卫生院的急救和产、儿科建设,建立布局合理、运行便捷、经济有效的转诊和急救系统,保证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须的医疗救助。以县为单位卫生院的救护车、新生儿复苏设备、产科必备设备的配置率达80%。县、乡卫生机构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综合服务,行政村卫生室有房、有医、有药、有设备,并负责做好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信息统计、健康教育等妇幼卫生基础工作。 (5)加强妇幼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特别是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的培训,强化其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推广适宜医疗保健技术,提高农村防治疾病的水平。实行农村医疗保健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城市卫生机构对农村卫生机构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持等形式的支援工作。 (6)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重视做好儿童心理卫生、眼、口腔和听力保健等工作。 (7)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增加接种疫苗种类。预防性注射应达到安全注射标准,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消毒”。 (8)倡导科学喂养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改善儿童营养,减少儿童营养不良和营养过剩。支持母乳喂养。在贫困地区和维生素A缺乏地区,做好儿童维生素A缺乏的干预工作。有条件的地区提倡中小学生饮用畜奶,分步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和“大豆行动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学生营养餐,减少营养不良和营养过剩。 (9)加强儿童卫生保健的理论研究与技术推广。继续推广应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婴幼儿科学喂养、食盐加碘、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适宜技术。研究减少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伤害等预防措施。 (10)广泛开展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能力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大力宣传安全分娩、婴幼儿科学喂养、常见病防治、儿童心理卫生保健、意外伤害预防、安全饮用水和卫生厕所的普及等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性病和艾滋病的危害及自我防范知识。对青少年进行青春期教育、预防吸烟和吸毒教育。 (11)加强对全市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管理,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3、社会保障和服务 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儿童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 (1)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儿童享受保健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2)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贫困家庭的疾病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儿童纳入保健管理。 (3)重视儿童体育。有条件的社区、乡(镇)为儿童健身提供必要的体育设施。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学校保证中小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4)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指导课程;逐步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的门诊。 (5)保障以生殖健康为目的,普及优生优育知识。加大开展儿童保健、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遗传咨询、孕产期保健等服务的力度;建立并逐步巩固完善规范、管理有序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筛查工作网络,并采取早期干预措施,尽可能减少先天出生缺陷的残疾儿出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6)加大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力度。采取措施减少病毒感染,建立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机构,并为艾滋病就诊者提供规范的医疗保健服务。 二、儿童与教育 目标:保障儿童接受教育权利,提高儿童教育水平。 (一)主要目标 1、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1)全市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辍学率控制在0.5%以下,小学五年巩固率保持在99.5%以上,小学毕业升学率达99%以上。 (2)初中毛入学率达100%,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其中城区控制在1%以下。普通初中三年巩固率保持在97%以上。 (3)发展特殊教育,残疾儿童入学率达95%以上,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要求。 (4)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2、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教育 (1)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 (2)全市3—6岁儿童90%以上接受学前教育,其中城区及县城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3年教育,农村适龄儿童学前一年受教育率达98%以上。 3、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全市高中毛入学率2005年达65%以上,2010年达80%。 4、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1)保持首府教育发展规模和质量的全区领先地位,达到全国省会城市的中等水平。 (2)创新德育工作。 (3)构建适应21世纪需要的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并鼓励学校搞好研究性课程的教学。 (4)改革考试评价制度,探索科学的评价办法。 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1)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家长学校办学率保持在90%以上,其中城区在99%以上。 (2)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的知晓率,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二)策略与措施 1、政府宏观政策 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 (1)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实现适度超前发展。 (2)合理调整学校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制定《南宁市(城区)中小学校布局调整方案》,根据城市建设扩大的需要,改造和新建一批中小学,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能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的需求;县(区)也要做好调整中小学校布局的整体规划,要从实际出发,建设(改造)一批寄宿制小学,撤并一批规模小、效益低的教学点。初中学校布局调整的原则是扩大校均规模;城镇开发区、住宅区要配套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义务教育学校,努力促进城乡教育相对均衡发展和区域的合理分布。确保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性。 (3)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增加教育投入。逐步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确保财政经常性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 (4)建立逐级考核县(区)、乡(镇)各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特别是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进一步完善教育监督机制,确保各级政府落实教育责任的行为到位。 2、法律和部门政策 落实和完善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 (1)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实施“教育法制建设工程”,利用首府立法方面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教育法规。 (2)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评估和法制机制,强化教育督导、评估和法制的功能。提高全社会的教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积极推进依法治教。 (3)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注重对儿童进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精神、人文精神、环境意识以及良好人格的培养,加强儿童的体育与健康、艺术、劳动习惯和科技教育,积极开展各类适合开发儿童智力的科技活动,进一步拓展“五个一”活动:“一操、一舞、一歌、一画、一书”,陶冶学生的高尚情操、培养学生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 (4)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加快南宁市中小学劳动技术教育基地和南宁市中小学校外教育活动中心的建设步伐。 (5)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内容。 (6)建立和完善以奖、贷、勤、补、缓为主体的多元化特困生资助体系,鼓励慈善助学;加大对两县边远贫困乡村学校的扶持力度,在资金调配、教学设备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保障两县边远贫困村(坡)及少数民族儿童的就学权利。 (7)重视女童教育,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将送子女尤其是女孩入学列入农村基层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帮助家长树立努力致富,为子女成长创造条件的意识,确保女童受教育权利的落实。 (8)帮助失学、辍学的大龄女童接受技术、技能教育。 (9)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利。重视特殊教育,重点建设特殊教育学校,将市盲聋哑学校建设成为全区特殊教育示范性学校,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特殊教育水平。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继续办好明天学校(孤儿学校)。完善流动人口中儿童就学制度;根据自治区推进城镇化的要求,做好教育计划,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向城镇转移后的就学需求。 (10)发展学前教育。建立并完善0—3岁幼儿早期教育管理体制。合理规划并办好公办示范性幼儿园,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学前教育。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非正规教育形式,满足两县边远贫困村(坡)及少数民族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 (11)加强公办学校中薄弱学校的建设,做好企业剥离学校的调整、改建工作,提高办学效益。把社会力量办学纳入市、县(区)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完善有利于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的激励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依法办学和捐资助学,并依法进行管理。 (12)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动中小学校普及计算机等信息技术教育。尽快建成南宁市教育信息(城域)网中心站,使教育信息网与建好的校园网互联。运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向社会提供师资培训、网上接受教育,学生上网学习和家庭网上教育信息咨询等教育服务。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设备设施配备合格率;开发教育软件,为教育现代化奠定基础。 (13)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继续开展“铸师魂”教育活动,创文明教风,树师表形象。继续实施“21世纪园丁工程”,培养一批教育理念先进、教育成果卓著且在全国、全区和全市有一定影响的名教师。做好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实行教师交流制度,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到边远、薄弱学校任教、兼职,到“扶贫支教”点工作,到乡村学校经受锻炼,吸引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和先进地区优秀教师到我市任教。 (14)学校、幼(托)儿所的教职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和教育方法应适合儿童生理、心理特点。 3、社会宣传教育 (1)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加强学校、家庭、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构建社区教育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提高育人效果。 (2)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总结和推广家庭教育经验。 (3)利用学校、社区和农村各种文化活动场所办好各类形式的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和方法。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目标:保证法律法规实施,完善司法保护制度,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实现,尤其注重农村儿童上述权利的实现 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1)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 (2)禁止拐卖拐骗、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保护儿童人身安全。 3、加强对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1)在处理婚姻家庭及其他纠纷时应注重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2)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加强中小学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的治理,减少校园周边不良环境对儿童身心的影响。 4、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1)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意识。 (2)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十年内未成年人犯罪率平均数应低于2000年未成年人犯罪率。 (3)学校、社会、家庭、司法机关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挽救工作,减少重新犯罪率。 5、保障未成年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利 (1)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2)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 (3)贯彻对少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法院应建立少年法庭或少年合议庭。 6、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健全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需要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与措施 1、立法与执法 完善有关儿童的立法,强化执法,有效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1)不断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继续认真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2)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的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 (3)加强对企业、个体业主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使用童工的不法行为。 2、司法保护 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落实司法保护原则。 (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执法实践中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互相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依法给予末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在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3)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4)各有关部门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治安秩序的治理和整顿;清理整顿桌球室、电子游戏室、网吧等娱乐场所;查禁淫秽书刊、音像制品,为儿童少年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保护儿童少年的身心健康。 3、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和为儿童提供法律服务,使全社会广泛重视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1)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关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制氛围,增强全社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2)加强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对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的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健全完善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查处过程中,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更好地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3)进一步加强对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自觉性。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禁止一切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4)加强对在校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校外法制副校长制度,强化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的遵纪守法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5)加强社会各界对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类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真实姓名、住所、照片、身份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有关资料。 (6)建立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网络。家庭、学校、社会各方加强协作,共同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7)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工作,及时为违法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无偿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各级青少年维权岗和法律服务热线,应当及时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儿童与环境 目标:改善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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