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国税局、地税局、残联《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九日
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二0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符合我省实际的残疾人教育体系初步形成,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化,残疾人的受教育比例、受教育年限和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办学效益、办学质量不断提高。但是,目前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为推进“十五”期间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努力满足各年龄段残疾人的教育需求
(一)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与正常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同步实施。坚持将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发展特殊教育事业和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科学规划,分类指导,重点扶持,推动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义务教育学校包括特殊教育学校不得拒绝任何有能力入学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申请。
“十五”期间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的目标是:
1.1996年底以前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巩固率达到98%左右;
2.1998年底以前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巩固率稳定在95%以上;
3.2000年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巩固率基本达到95%。
城市市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要高水平、高质量发展特殊教育。
(二)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城市市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要积极发展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事业,学前一年残疾儿童教育的入园率达到70%左右;一般地区的学前一年残疾儿童入园率达到50%左右;贫困地区要积极开展学前一年残疾儿童教育的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试办独立的特殊教育幼儿园。积极支持幼儿教育、特殊教育机构以及社区、家庭开展3岁以下残疾幼儿早期康复、教育活动。
(三)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要坚持以职业教育为主,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继续办好青岛盲人普通高中,在总结试办盲人普通高中经验的基础上,试办1到2所听力残疾人普通高中。
(四)积极创造条件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在继续办好滨州医学院医学二系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逐步在具备条件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增加残疾人招生数量,或试办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班。普通高等学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不得拒绝录取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考生。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函授、广播电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的学习。
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特殊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一)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发展规律,积极开展特殊教育学校课程和教学改革。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精神,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坚持以全面提高残疾学生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残疾学生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为主要目标,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根据残疾学生的残疾类别和年龄、智力等方面的特点,调整和充实德育内容,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切实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对义务教育后期的残疾学生要进行青春期教育,并要加强残疾学生法制教育,提高残疾学生遵纪守法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三)在严格执行国家特殊教育课程方案的同时,积极开发适应残疾学生特点和当地实际的地方特殊教育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展分类教学和个别化教学实验研究,广泛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借鉴先进的教育手段和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四)强化身心康复和社会适应能力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根据残疾学生身心缺陷和年龄特点,确定身心康复和社会适应能力教育的内容,开好体育、缺陷补偿和社会适应能力教育课,将残疾学生身心康复工作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全过程,逐步提高残疾学生的身心健康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高度重视对学生正确对待自身残疾的教育,增强其战胜自身缺陷的信心和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教育要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残疾学生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注重实践环节。要进一步加强美育工作,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艺术活动,丰富残疾学生的课余生活。
(五)大力加强劳动技能和职业技术教育。把劳动技能、职业技术教育作为特殊教育的重要内容,切实让残疾学生掌握一定的劳动能力和职业技能,为将来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和适应社会需要奠定基础。义务教育前期,着重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和良好的劳动习惯及初步的劳动能力;义务教育后期,着重培养学生的劳动技能和初步的职业技能;高中阶段,着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使残疾学生具有一定的就业能力。各级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税务和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经费、场地、设备等方面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和职业技术教育,同时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并制定相关措施,帮助解决好残疾学生包括智力残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以及就业后的培训和继续教育问题。要采取切实措施,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兴办校办企业并积极吸纳本校毕业生就业。
(六)完善特殊教育指导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3种办学形式各自在普及特殊教育、提高特殊教育质量方面的优势。特殊教育学校要充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定期派出教师对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教学工作进行巡回指导。要完善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的教学管理制度,鼓励普通学校招收轻度残疾学生,扶持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建立资源教室,配备指导教师,为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提供学习指导和身心康复服务。
(七)积极开展特殊教育教研科研工作。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殊教育研究人员,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结合实践开展教研科研活动,充分发挥民间特殊教育研究机构的作用,根据《山东省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奖励并推广特殊教育教学改革优秀成果。
三、完善教师教育体系,大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一)大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十五”期间,要完善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争取将从事特殊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所有人员轮训一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继续办好特殊教育师范学校,负责特殊教育学校校长的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的提高培训。到2005年,要使新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学历水平达到专科及以上层次,特殊教育学校校长要全部持证上岗,建立起一支在特殊教育教学改革和教研科研方面起示范带头作用的骨干教师队伍;支持特殊教育师范学校创造条件开设适应特殊教育学校要求的职业教育师资班。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属特殊教育学校负责当地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骨干附设特殊教育班教师和非教师岗位人员的在职短期培训、继续教育;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县(市)属特殊教育学校负责附设特殊教育班教师和承担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教学工作的普通学校校长和教师的短期培训。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要注重教学的实践环节,提高其教育教学能力。
(二)要将特殊教育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放在教师队伍建设的突出位置,大力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建立定期表彰制度,表彰奖励特殊教育工作成绩优异、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和职业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集体)。
(三)努力改善特殊教育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调动特殊教育教师终生从事特殊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保证特殊教育教职工工资和特殊教育津贴按时足额发放。各地改善教师工资待遇、社会福利、住房条件以及表彰奖励和公费医疗的各项措施,均应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班)教师和职工;接受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普通学校,在搞活单位内部分配时,应对主要承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
四、切实加强领导,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一)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计划、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卫生、税务和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特殊教育的领导,切实将发展特殊教育列入工作议事日程,研究制定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使特殊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明确办学责任,科学制定规划,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各级教育、计划、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教育需求,制定科学的特殊教育发展规划。继续完善以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班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办学格局,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办学及动员、帮助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责任。通过设区的市举办盲人学校和中心聋人学校(或一所特殊教育中心学校)、县(市、区)举办聋人学校和培智学校(或一所兼收听力和智力残疾学生的特殊教育学校)、乡镇中心小学举办特殊教育班、普通小学招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方式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人口不足30万的县(市)可经过协商,通过按照残疾学生数量分摊教育成本支出的办法,与相邻的县(市)共同举办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不具备举办特殊教育学校条件的地方,要落实动员、帮助本地残疾儿童少年到上一级政府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责任。
(三)建立特殊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努力满足特殊教育发展的经费需求。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1989]21号)的有关规定筹措和使用特殊教育经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精神,“十五”期间,省财政要增加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增加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要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必需的办学经费,并使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所需基建投资,应列入当地基建投资计划;在实施危房改造工程、“校校通”工程时,应适当向特殊教育学校倾斜;各地要积极扶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企业,弥补办学经费的不足;社会福利彩票所募集的福利基金要适当安排一部分用于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有一部分用于支持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特殊教育,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按照《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的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康复机构。
(四)进一步开展资助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在总结“九五”期间资助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助学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特殊教育学校要酌情减免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杂费和其他费用。省向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免费提供的教科书,要优先考虑贫困残疾学生。社会各界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及城镇居民对农村贫困学生的“一帮一”等形式的助学活动,也要适当向贫困残疾学生倾斜。
(五)努力改善特殊教育学校(班)办学条件。各地要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印发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计[1994]162号)和国家教委1992年制定的《全日制盲校、聋校、弱智学校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规划建设特殊教育学校,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十五”期间,争取使全省大多数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设和内部配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全省范围内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县级、市级、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的比例分别不低于90%、50%和20%,要有3至5所特殊教育学校成为国家级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
要特别重视用于残疾学生身心康复、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的专门教室建设和器材配备。鼓励有关部门和企业研制开发残疾学生康复器材、设备。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内外部环境建设,重视校园绿化、美化和文化建设,为残疾学生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要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带动特殊教育的现代化。特殊教育学校要创造条件配备多媒体教学仪器,开展信息技术教育。
(六)加强对特殊教育事业的管理。“十五”期间,要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实施水平的难点和重点,加强督导评估,定期通报各地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实施情况。基础教育强乡镇、强县(市、区)建设和评估,要将特殊教育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研究特殊教育工作,配备专(兼)职干部负责特殊教育日常管理。要将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的管理、指导工作通盘考虑,使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项活动中相互交流、共同发展。各级残联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做好入学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筛查、检测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特殊教育学校要按照《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逐步使学校内部管理规范化、科学化。要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学校安全工作,根据残疾学生身体、心理和年龄特点,做好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