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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琼价费字[1993]311号、琼价费字[1997]205号文件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琼计价管[2002]6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南省分会,海口市物价局: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7月15日起停止执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海交会”展位费标准的复函》(琼价费字[1993]311号)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推荐培养就业成功费问题的复函》(琼价费字[1997]205号)。收费单位不得以上述文件为依据;继续收取“海交会”“展位费和推荐培养就业成功费等,并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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