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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赣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赣市价价字[2002]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物价局、黄金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省物价局、国防科工办以赣价商字[2001]102号下达《关于制定民用爆破器材经营费率的通知》,要求各级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民爆器材价格和经营费率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为了把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管理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民爆器材经营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民爆器材价格申报工作,要及时将进货情况及对该批货所拟定的价格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核。民爆器材的销售价格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作价公式,经营费率作价。 二、价格申报程序:由民爆器材经营公司按批次填写价格申请表(申请表样张见附件,企业按样式自制一式三份,企业和审批单位各留一份,报我局备案一份),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各地民爆器材的运杂费及途耗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审核后,报我局审批。要求在7月10日之前报我局价格科,先报先批。 四、凡未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申报、审批程序定价的,均属擅自定价或越权定价行为,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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