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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宜昌市开征城区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能交函[2002]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宜昌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开征城区污水处理费的请示》(宜价管字[2002]116号)收悉。经审核报送的有关资料,参考当地政府的意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现批复如下: 1、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污水处理项目的批复和项目配套建设及资金落实情况,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条件已具备,根据你市政府领导意见,同意于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开征污水处理费。 2、经按照保本的原则测算,确定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每吨0.50元,对城区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含自备水源)按用水量征收。 3、开征污水处理费后的有关事项,请严格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环保局转发国家三委、部、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鄂价重字[1999]340号)执行。 4、你局要对开征的污水处理费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实行年度审验,在三年内建成污水处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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