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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价局关于长春市中心血站特需送血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长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长物价[2002]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长春市卫生局:
你局转报的长春市中心血站《关于对临床医院特需送血收取费用的请示》收悉。经请示省物价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长春市中心血站必须保证计划内用血免费送血(与中心血站签定送血的单位),不得减少计划量。 二、应用血单位的要求,从每天晚17:00至次日早8:00点,为临床特需送血服务范围。收费标准为每次25元。此项费用由用血单位承担。 此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一个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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