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用电同价工作和保证农网还贷金的足额收取,结合焦作市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进展情况,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在焦作实施农村电价和县城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具体价格见附表。
附件:
焦作市各县城乡用电同价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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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类别│电压等级│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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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居民生活│1千伏及以下 │0.56│
│电价├──────┼──────┤
││1-10千伏 │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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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价│1千伏及以下 │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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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各县农村1--10千伏电价暂由焦作市物价局制定。
2、本次调整未涉及电价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