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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洛阳市地方电量二次加价有关情况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豫计价管函[2002]2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洛阳市物价局:
洛阳市物价局报来《关于洛阳地方电量二次加价测算有关情况的报告》收悉,为了保证农网还贷金足额收取,批复如下: 一、汝阳县非普工业、大工业、非居民照明、商业电价加价水平0.012元/千瓦时。 二、根据洛宁县地方小水电受来水量影响大的实际情况,由市物价部门逐月按照小水电实际售电量计算出负加价标准,分别对非普工业和大工业进行优惠。 三、本文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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