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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大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大价发[2002]7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市、县物价局,市卫生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2]4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招标文件费包括标书及各种资料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或医疗机构可向投标单位收取招标文件费,每份150元,不允许按药品分类或以投标药品的品种数量作为收费标准,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或医疗机构对投标单位的中标药品可按每个品种收取中标服务费100元;不允许招标单位按药品的规格、剂型作为收费标准,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三、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或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工作前,应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对无《收费许可证》或乱收费的单位,价格部门要依据价格法进行处罚。 四、本通知于2002年8月1日执行。 附件: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收费标准的批复》(略)
大连市物价局 二OO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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