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搞好毕业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配置工作是落实人才战略任务,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转变毕业生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成立由省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甘肃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全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加快调整人才培养结构。大中专院校要根据国家和我省“十五”计划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加快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提高教学质量,使大中专院校培养的人才更好地适应实际需要。
要进一步加大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对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学校和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直至停止招生。
为了适应就业需要,要加强对高等专科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深化用人制度改革,逐步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人事厅和教育厅积极配合制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具体办法。
四、拓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是解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各级人民政府要抓住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拓宽渠道,引导并吸纳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吸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
(二)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0号)精神,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开展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县、乡(镇)机关和学校或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具体按《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关于选调大学毕业生和年轻干部到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乡村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省委办发[2001]58号)执行。
(三)认真贯彻省委第100次常委会议精神,进一步鼓励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县(市)、乡(镇)工作。少数民族地区需求专业的本地生源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地区就业;急需紧缺专业的非少数民族地区生源毕业生,由少数民族地区人事部门年底前提出本地区下一年所需毕业生(学历层次、专业、数量)需求方案,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优先予以调配。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工作。对省内外院校外省生源本科以上毕业生到我省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我省,也可迁回原籍。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到我省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按《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开发工作的决定》(省委发[2000]30号)、《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对省外引进人才落户问题的通知》(甘人事[2000]73号)和已有的相关政策规定办理,享受提前定级和高定工资标准等优惠政策。
五、认真执行国家公务员录用政策。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高校毕业生,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录用高校毕业生到机关工作。录用到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工作1至2年。
按人事部《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67号)要求,及时把在农村基层锻炼期满考试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录用充实到县乡公务员队伍中,提高基层公务员队伍素质,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
六、切实解决非公有制单位聘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有关问题。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公安机关要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具体按《甘肃省非国有制单位接收非师范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暂行办法》(甘人事[2000]42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七、鼓励人才合理流动。
(一)各地、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各企业要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积极接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条件的企业,应制定吸引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措施。
(二)取消“省内需求专业毕业生配置调控费”,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减轻毕业生家长的经济负担。为了保持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的连续性,继续实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奖励政策和引进外省生源毕业生来我省就业安家补贴政策,其费用由省财政定额拨款支付。奖励和安家补贴标准为:非本地生源本科毕业生到老少边穷的庆阳、平凉、定西、陇南、临夏、甘南等地(州)的县及以下单位和省列贫困县就业,均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研究生到地(市、州)以下基层就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对非甘肃籍贯自愿来(留)甘到兰外各地区(包括省属驻地单位)工作的短线专业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标准为:研究生5000元,本科生3000元人民币。奖励和安家补贴只能享受其中1项。享受奖励或安家补贴的人员必须在该地、县工作5年以上。
(三)为确保我省对急需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的需求,对甘肃生源高校毕业生出省就业实行如下调控:对我省远期需求较少或近期无需求的长线专业甘肃生源毕业生允许在省内外自主择业;我省急需紧缺专业甘肃生源毕业生原则上在省内自主择业,少数确有困难需出省就业的,须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出省就业证明”;各地(市、州)人事、教育部门及中直、省直各用人单位要于每年11月底前报出下一年度用人需求计划,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于12月底前确定省内需求专业目录,各高校按专业目录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各地、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实际需要,采取定向培养的办法,补充对急需专业毕业生的需求。省教育部门适当加大我省紧缺专业的定向招生比例,满足我省对毕业生人才资源的需求。中专毕业生可在省内外自主择业。
(四)毕业生落户问题。继续执行《甘肃省人事厅关于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户粮关系迁转落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事[2000]29号)规定。在省内就业的毕业生,根据其学历、培养方式及就业状况,分别凭《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甘肃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甘肃省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及《甘肃省实践毕业生回原单位工作通知书》、《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择业通知书》、《甘肃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择业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等有关手续到就业单位所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八、完善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对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0年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甘人事[2000]25号)中相关规定执行。各地(市、州)人事部门要建立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择业信息登记制度,对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档案专人专柜保管。要加强择业指导和培训,主动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对本人要求暂不就业的,其档案和户口两年内可保留在原就读高校。超过两年的,按择业期间有关档案、户口管理办法办理。
九、进一步深化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从2002年起,各地(市、州)所属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交由该地(市、州)教育部门管理。各地(市、州)教育部门要在该地行署(政府)领导下,根据社会需要,统筹考虑本地中师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保证我省基础教育的师资需求,高等师范学校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省内教育系统就业,其中紧缺专业本科毕业生60%以上到基层办学单位就业;允许生源地放开的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在全省教育系统内流动,专科毕业生可跨地区、跨行业就业,择业期为两年,超过两年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由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将其户口和档案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凡属我省招生培养的紧缺专业师范类毕业生,如不到我省教育系统就业者,应收取师范类专业财政专项补贴和专业奖学金。
十、完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对纳入普通高校管理,并参加普通高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民办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和服务范围;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民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按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执行;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手续由省人事厅负责办理,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由省教育厅负责办理;师范院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参照省上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执行。
十一、建立高校毕业生信息登记和查询制度。为了规范单位用人和毕业生就业行为,加强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服务与管理,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序进行,从2002年开始实行用人单位需求高校毕业生信息登记和查询制度。我省各地各用人单位、驻甘单位、部队(武警)及外省用人单位,需要在我省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都必须将需求信息及时报送甘肃省大中专毕业生择业指导中心进行登记。未办理需求信息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到各高校招聘毕业生时,各高校应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信息登记手续。
十二、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应届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应主要在院校内举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须经我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监督。要充分发挥人才市场的作用,采取措施实现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十三、进一步加强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要加强毕业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教育,使毕业生树立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主动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干事创业。政府有关部门及用人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指导,全面提高服务水平。新闻媒体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要报道在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的典型事迹,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特别是到基层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省人事厅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