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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防城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字号】 桂价费字[2002]27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防城港市物价局、财政局:
报来《关于防城港市医疗保险管理所医疗保险IC卡收费标准的请示》(防价字[2002]41号)收悉。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防城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项目的批复》(桂财综[2002]3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你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问题批复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卡18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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