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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2]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二00二年五月)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改革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转变就业机制,拓宽就业渠道,合理配置毕业生人才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毕业生数量的逐年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我省就业形势较为严峻。但从总体上来看,目前我省高校毕业生数量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量相比还远远不足。高校毕业生是重要的人才资源。合理使用和充分发挥好他们的作用,对实施“科教兴晋”战略,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市(地)、各部门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制定吸引人才政策和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转变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切实保证各地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且十分敏感的工作,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就业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支持这项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1999年就成立了由省计划、教育、公安、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山西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就业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加强调查研究,认真研究分析未来几年毕业生的就业形势,认真协调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市(地)也应成立机构,负责做好本市(地)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省计委、省教育厅作为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负责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广泛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组织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及时办理毕业生派遣手续,做好就业指导服务等各项工作。 三、紧密结合社会发展需要,加快调整人才培养结构。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十五”计划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利用毕业生就业反馈信息,加快学科结构、专业结构的调整,提高教学质量,使高校培养的人才更好地适应实际需要。 要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加大社会急需专业招生数量,对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毕业生就业率连续两年不达50%的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就业率不达20%的专业,应停止招生。要做好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工作,将毕业生就业情况作为考核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 切实加强对高职高专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学校要创造条件,鼓励学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人事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高职高专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逐步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用人制度。 四、制订和完善有关政策,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认真落实我省已有的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放宽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初次就业年限。凡在二年内找到就业岗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给予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二)各市(地)要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认证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来安排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同时积极吸纳高素质的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充实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以提高基础教育的质量,满足农村义务教育的需要。具体办法是:1、各市、县要如实核查现有的代课和不合格教师数量,并坚决清退,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聘用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而不录用师范类院校毕业生。2、大力推行教师资格制度。进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必须学历达标且持有教师资格,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师范类院校毕业生领取毕业证的同时,按教师资格制度有关规定认定教师资格,领取教师资格证书。3、各级政府的教育、人事、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教师编制核定工作。教育部门在编制内要按照人事部门下达的增干计划接收安置师范类毕业生,财政部门必须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不得在有增干计划的情况下,以财政困难为由拒绝吸纳师范类毕业生充实教师队伍。4、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毕业生,户口可保留在县城,县教育局可为他们单独开办集体户,档案手续由县教育局保存,可提前转正定级。5、省属院校培养的师范类毕业生,首先要满足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师范类学生要树立热爱教育事业,献身山西教育的观念,自觉到基层、到艰苦地区教书育人。对于本科及本利‘以上师范类毕业生,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人才外流。 (三)继续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县、乡(镇)机关和学校或企业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上述部门、单位的领导和专业工作岗位,原则上都应由具备大学学历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证书的人员担任。 (四)有空编的各级党政机关,在人事部门下达增人计划后,可以根据职位要求,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高校毕业生,录用到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1—2年。 (五)鼓励毕业生到边远山区、艰苦行业和西部地区工作。对省属院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入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为其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享受贷学金的,可以减免所还贷学金,减免比率由学校确定。 (六)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教育、人事、公安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解决非公有制单位接收毕业生遇到的问题和毕业生的后顾之忧。要取消地域限制,只要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教育厅应及时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山西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公安机关要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以便于毕业生及时、快捷地办理落户手续。 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障手续,缴纳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手续,积极给予支持。 五、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就业指导服务体系。 (一)加快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各级政府和高等学校要加大投入,尽快建立集教育、管理、培训、信息服务于一体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快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要采取措施实现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实现信息共享,更好地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二)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应主要在校内举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须经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监督。 (三)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各市(地)和大中专学校都要成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机构,要配备专职人员,保证工作经费,切实做好毕业生的教育、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各高校要从学费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就业,以保证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需要。 (四)实行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用人单位要按时向省计委、省教育厅报送需求信息,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的需求信息要同时向省人事厅报送。省计委、省教育厅在“山西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定期向社会公布毕业生需求信息。各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要做到需求信息、招聘办法和录用结果公开。 (五)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各方均须自觉履行协议规定,否则,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六、改革户籍、档案管理制度,切实解决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一)在大力推进户口管理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接收毕业生落户的规定。积极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吸纳毕业生,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就业单位,并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凭《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或市(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超出规定的期限后,公安机关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证书查询认证报告》以及学校所在地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二)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转迁办法仍执行晋教学[2000]7号)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学校。在此期间,毕业生落实了就业单位的,由学校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在两年内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保留非农业户口)。 (三)积极吸引省外重点大学的毕业生来(回)晋就业。省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可开办毕业生集体户,对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外院校毕业生可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 七、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规定,即:“属于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培单位就业的,应向学校交纳相应培养费。享受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不服从派遣的,应补交在校学习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并返回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除此之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出省费、出系统费和其它不合理费用。 八、学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加强对毕业生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的教育,使毕业生树立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树立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的思想。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主动到社会需要的岗位上发挥自己的才能。各学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紧紧围绕提高毕业生就业率这个中心,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全面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新闻媒体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正面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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