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饮食饮水卫生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建建[2002]第039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
为贯彻落实市食品卫生联席会议暨卫生防病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饮食饮水卫生,保障建筑职工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建设工地饮食饮水卫生,统一认识,明确责任,进一步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建设工地饮食饮水卫生。 二、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地要切实加强饮食饮水日常管理。 (一)工地食堂须经卫生防疫部门许可。食堂内要保持干净整洁,须配备生熟隔离存放的冰箱,熟食间要密闭防蝇。 (二)食堂工作人员须持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体检合格证,严禁无证上岗。 (三)每年4至10月,食堂供应的熟菜应分别留样24小时,同时做好留样记录。 (四)无食堂工地,应指定有卫生合格证的餐饮点提供食物,严禁职工向无证摊贩购买食物。严禁职工在工地、宿舍内自行烧煮食物。 (五)工地应有充足的茶水供应,并有保障茶具卫生的措施。饮水盛具应加盖上锁,专人每天清洗,保持饮水卫生。严禁职工饮用生水。 (六)饮食及炊事器具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消毒。严禁使用再生塑料桶盆。 三、接到本通知后,各单位应对所属建设工地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对存在严重隐患的,各级安监站要依法处理。 四、建设工地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恶性传染病疫的,应立即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同时,应立即向工程受监安监站和工程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延期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将依法从严处理。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六月十四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