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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02]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研究,现将《关于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的奖励办法(试行) 为了促进各市、县(区)、各部门、各企业进一步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党代表会议精神,坚持以加快工业化为核心,以大开放为主战略,以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强动力,强化“以工业的崛起加速江西的崛起,以工业振兴实现强省富民”的责任意识,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立 对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的奖励,共设立四类奖项,即年度贡献奖、园区发展专项奖、“十强企业”专项奖、三年翻番奖。 (一)年度贡献奖。 1.评选范围:分别以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设区市市直工业、县(市、区)工业为评选单位,凡隶属于上述评选单位的各类工业企业均包括在内参与评选。 2.评选条件(入选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二是企业职工收入有所增长,所属企业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上年水平; 三是企业发展后劲增强,所属企业重视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有保证,所属企业当年不得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是参加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的企业,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 六是财税贡献增加额高。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当年上交税金总额(上交税金总额系指上交国税和地税的全部税金总和,以实际入库数为准,下同)须比上年增长8%且增加500万元以上;设区市市直工业企业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 8%且增加400万元以上;县(市、区)工业企业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8%且增加300万元以上。 3.奖励标准: 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以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8%且增加500万元的最高值为基数,每超额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其中消费税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设区市市直工业企业以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8%且增加400万元的最高值为基数,每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其中消费税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县(市、区)工业企业以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8%且增加300万元的最高值为基数,每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其中消费税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 4.奖金来源: 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的奖金由省财政拨付;设区市、县(市、区)的奖金50%由省财政直接拨付,50%由同级财政拨付。 5.奖金分配: 奖金总额的55%用于奖励有贡献的纳税企业法人代表;45%用于奖励纳税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其他有功人员。奖金的具体分配由各受奖单位自行确定。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只予以表彰,不发奖金。 (二)园区发展专项奖。 1.评选范围:全省县级以上的各类工业园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工业园、高校及民营科技园等。 2.评选条件: 一是按照各工业园区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额排序,评出招商引资前10名; 二是按照各工业园区当年工业销售收入完成额排序,评出销售收入前10名; 三是按照各工业园区当年工业增加值完成额排序,评出工业增加值前10名; 四是按照各工业园区当年上交税金额排序,评出上交税金前10名; 五是按照各工业园区安置劳动力就业人数排序,评出安置劳动力就业前10名。 3.奖励原则: 对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销售收入、工业增加值、上交税金、安置劳动力就业前10名的工业园区,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三)“十强企业”专项奖。 1.评选对象:全省所有工业生产企业。 2.评选条件(入选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当年实现盈利; 二是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三是企业职工收入有所增长,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上年水平; 四是企业发展后劲增强,重视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五是企业安全生产有保证,当年不得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是参加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的企业,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 3.奖励原则: 按销售收入和上交税金各占50%综合排序前10名的工业生产企业授予“江西工业十强企业”称号,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四)三年翻番奖。 1.评选对象: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设区市;县(市、区)。 2.评选条件: 以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为评选指标,以2001年末为指标计算基期,以2004年末为指标计算末期,三年指标增长超过100%的即可入选。 3.奖励原则: 对三年翻番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奖励,对于3项指标全面翻番的将授予“工业三年翻番全面先进单位”称号,单项指标翻番的将授予“工业三年翻番单项先进单位”称号。 二、评奖程序 (一)由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符合本办法评选条件的参评单位和奖项,在次年3月底以前向省经贸委申报。 (二)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审计厅、省安监局、省劳动保障厅、省合作办、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对申报单位和奖项组织评审。 (三)经评审符合受奖条件的单位,报省政府批准后,按照本办法兑现奖励。 (四)评奖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并通报全省。 三、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自2002年度开始实施,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体改办、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关于冶金医药等集团公司经营者考核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工字[2000]145号),自2002年度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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