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改革程序,正确执行各项改革政策,加快伊犁州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州直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关于规范州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经州直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研究,并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规范州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我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正处在攻坚阶段,为了规范国企改革程序,正确执行各项改革政策,加快国企改革步伐,保证改革后的各类企业合法经营,履行相关义务,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企业改制方案申报、审批程序
严格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州直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及有关事宜的通知》(伊州政办[2002]7号)规定的企业改制、资产处置等方案的申报、审批程序办理企业改革方案的申报、审批工作。
(一)由企业向主管局上报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会议)讨论并通过,改制方案应载明企业资产、人员状况、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改制形式、发展方向等内容,同时附职代会决议。若是破产出售或兼并的还应上报职工安置办法、资金来源等。
(二)企业主管部门及时对企业上报的方案进行初审,提出明确意见报州直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改制办)。
(三)改制办对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的改制方案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论证,对资产剥离、核销、提留等进行逐项审核,提出简明的意见上报领导小组讨论审批。
(四)经领导小组批准通过的改制方案,一般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改制办负责督促检查;少数较大企业或问题比较复杂的亦可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改制小组负责实施,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
二、加大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财务监管力度,严把国有资产剥离审批关
(一)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都属于国有资产。改制企业要认真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企业经营者必须如实提供人员、资产、债权债务清册并对后果负责。企业资产评估时,应选择改制办确定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出据真实、全面、合格的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将作为改制的基本数据。凡发现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的,州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将责成有关部门停止其在属地的业务活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体改、财政、土地、税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未改制和正在改制的国有企业处置或自行开发土地资产要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如实反映处置(出售)或自行开发的理由与处置开发方向,以及出让收入用途,企业的申请报告由其主管局审核后报州直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三)对拟改制企业的不良资产的核销应根据自治区《关于加强清产核资中对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的通知》(新清办字[1999]4号)、《关于地方国有小企业改制中有关企业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新财工字[1998]14号)以及《关于在企业改制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新国企字[1999]44号)等文件精神予以处置,即由企业对不良资产进行清理,清理结果上报财政部门,核实后,财政部门再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对数额较大的核销资产,报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审批。
(四)企业非经营性资产(职工食堂、医务所、职工宿舍等)的处置与管理,应在改制时经批准后从总资产中剥离出来。对经批准剥离的资产(含工会资产)应明确具体管理者和处置办法,由被托管企业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定《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书》实行托管,对应签未签托管合同的,不得终结改制程序,托管部门要负责保值、增值。未经政府或财政等部门批准,企业不得擅自处置。对破产、出售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经批准可以移交当地政府管理,也可移交相关部门管理。
(五)改制企业应提留的资产主要包括拖欠的离退休职工养老统筹金和预提的医疗保险金、大病医疗统筹金、遗属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计提标准应按文件规定办理。
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严格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等问题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1]94号)及自治区党委《印发〈关于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2001]13号)规定办理。
(六)改制和拟改制国有企业资产的变现收入统一交财政国库,由财政局设立企业资金专户,并根据州直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安排转入改制办支出专户作为改制调剂资金或作为安置困难企业职工使用。资产变现款必须在变现后2个月内交清,否则视为违约并按违约处理。变现收入的使用必须报州直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核准后方可使用。
(七)国有改制企业的资产变现(包括土地、房屋、机械设备等)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办法的规定办理,原则上都要公开竞价拍卖,不得搞隐形交易或 “暗箱操作”。州直企业统一由改制领导小组审批并由改制办协调有关方面具体操作。
(八)评估确认的国有净资产(含土地资产)的价值为产权转让和出售的价格依据。拍卖前,其底价由改制办依据评估价并参照相关因素予以确定,经批准后方可操作。
三、加强改制后企业的运作与管理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改制后企业的运作服务与管理,为新企业的发展创造好的环境。有关部门要做好在新企业中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工作。
(二)企业主管部门和改制办要抓好改制时形成的协议书、合同书条款的落实工作,改制企业或购买方不能履行改制协议书(合同书)的,政府有权责令履约,仍不履约的则按法律规定办理。
(三)对改制后企业包括民营企业购买国有企业的要按照购买协议相关条款向社保部门足额缴纳“三金”,社保部门应确保支付原改制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劳动部门对此项工作负责督促,做好收缴和发放。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的管理,企业经改制仍保留国有股权的非上市公司应按国有股权所占份额向财政部门上缴股利,财政部门应加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出租国家房地产及设备的收入应与经营性收入分开记帐,作为国有资本收入将其中的50%上缴财政。
(五)要加大破产企业财产债权的清收力度,保证应收尽收。各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应定期检查破产债权清收情况,要制定清收呆坏死帐的激励机制或规定,不可轻易将国有破产债权作呆坏帐核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清欠费用可按清收回债权额的15%提取。企业破产终结后,仍未清收的债权,统一交改制办,并由其组织力量清收。
(六)对国有企业在改制中发现的原企业有关人员因重大过失或明显有经济问题并应承担责任的,采取帐销案存的办法,报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查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调查研究,建立起规范、科学合理的企业职工收入分配机制。应本着既要管好又不能管死的原则,明确收入分配与企业实际效益(上交税收、资本利税率等)好坏挂钩的比率。年初应该确定具体量化的经济指标,年底根据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由体改办牵头,组织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考核兑现。年初没有下达各项指标,年底又未经考核的不能增长工资,更不得自发奖金。具体操作,应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新劳社字[2002]2号)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