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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104国道天台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交复[2002]138号、浙价服[2002]1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天台县交通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104国道天台收费站本县车辆通行费统缴方案的请示》(天交[2002]23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原则同意对104国道天台收费站附近区域经常过往的部分车辆实行通行费统缴。统缴标准见附表。 二、通行费统缴以自愿为原则。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规定的范围按规定标准收取通行费。 三、统缴通行费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四、通行费统缴票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省公路管理局发放的专用票据。请督促收费站按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内部票证管理工作。 五、通行费统缴方案,应按规定由天台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附:104国道天台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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