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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浙江大学软件学院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价费[2002]19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大学:
你校《关于我校软件学院学生收费标准的请示》(浙大发计[2002]3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2]665号)规定,核定你校经国家批准试办的软件学院收费标准为:本科学生学费为全程32000元/生(80学分,每学分400元),工程硕士学生学费标准为全程40000元/生(40学分,每学分1000元)。 二、以上学费标准自2002年新生入学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学费根据教学计划确定的学分按学年收取。收费前须按规定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审。 三、软件学院试行上述标准收费后,应按规定从学费中提取20%作为奖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助学贷款贴息和必要的困难补助等费用,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四、你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试办软件学院文件精神,切实保证教学设施和师资质量,并及时反映收费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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