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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关于民航机场手推车、小件物品寄存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云南省计委

【发文字号】 云计收费函[2002]1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云南航空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新核定昆明国际机场手推车、小件物品寄存收费标准的请示》(云航字[2001]7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原省物价局《关于民航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云价发[1996]283号)中的小件物品寄存服务费收费标准,同意从每日每件2--4元调整为每日每件3--5元。 二、手推车应该免费提供,不得收取服务费。其他仍按省物价局云价经发[1996]28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文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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