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 武汉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武价费[2002]9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交委: 根据国家和省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精神,经研究,我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站点停车费和管理费标准的复函》(武价非字[1988]279号)从2002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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