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珲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底价的复函


【颁发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吉省价经函字[2002]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珲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出租汽车线路有偿使用底价的请示》(珲政报[2002]2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本次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数量为900台,经营期限为16年,拍卖底价为每台26600元。 招标拍卖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要公平、公正和公开,各项工作运行过程中要接受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运作过程中出现问题,要及时纠正或中止招标拍卖工作。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