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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等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鄂价费[2002]1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培训证书收费标准的报告》(鄂人函[2001]95号)收悉。鉴于证书式样改变、印制成本提高等因素,同意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调整为6元/本。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调整为6元/本。 三、上述收费标准为最终标准,各市、州、县人事部门发放证书的费用由省人事厅在最终收费标准内确定分成比例,并确保落实到位。 四、收费前,各收费单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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