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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吉地税发[2002]9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执行。 一、从2002年7月1日起,各级地税征收单位必须单独设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同时加强对扣缴义务单位(人)、委托代征单位(人)的管理。 二、从2002年8月份编报7月份税收会计报表起,执行新的会计报表制度。有关计算机表式、参数,省地税局将通过广域网(计划统计处/会统文件夹)下发,报表时间和方式不变。 三、“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发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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