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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奥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房服函[2002]6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请示》(鄂新房字[2002]005号)悉。根据《湖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鄂价房地字[1997]224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湖北奥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对武汉市洪山区余家头村欧景苑小区物业管理时,可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 二、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为0.45元/㎡.月(含居民卫生费),其费用构成按照《湖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确定。 三、根据委托代收代缴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的,代办服务费按每个项目每次2.00元的标准收取。不委托不得收费。 四、停车场收费标准:自行车6元/辆.月;助动车8元/辆.月;摩托车10元/辆.月;小车120元/辆.月;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超过30分钟的收费5元/辆。 五、你公司要按规定加强收费管理,做好明码标价,账目公布及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并到省物价局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以上收费标准自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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