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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发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2002]7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核发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渝环文(2002)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重庆市组织开展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行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两级发放、两级管理。市级负责占全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负荷65%的重点排放单位(市属以上重点企业)的排放许可证申报、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负责其他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申报、审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管辖单位的划分由你局另行文规定。 三、对排污单位所排放的污染物实行一证管理。市级管辖单位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使用“重庆市人民政府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专用章”;区县(自治县、市)对此参照办理。 四、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00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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