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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展专项治理的通告


【颁发部门】 苏州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了加强对我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消除各种安全隐患,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总体方案和市政府专题会议部署,苏州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7月6日起,在市区范围内(含吴中、相城区)对“网吧”进行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的黑“网吧”。凡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的黑“网吧”一律于本月9日前自行关闭,不得开展任何经营活动。逾期不关闭者,坚决予以取缔。 二、对证照不全的“网吧”进行集中清理整顿。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证照不全的“网吧”一律自行停业整顿。整顿后不符合开办条件的,由有关方面吊销经营许可证。凡不执行本通告擅自营业的,按无证“网吧”处理。 三、对超范围经营的电脑房,必须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过停业整顿仍有超范围经营行为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四、在专项治理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证照齐全的“网吧”,于2002年10月1日前由市文广局、公安局、工商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重新审核登记,审核合格的换发证照。凡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全或失效的,必须立即纠正。凡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的,必须立即拆除。营业期间不得封堵疏散通道,不得关锁门窗。对经审核不合格或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停业整改,停业整顿后仍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吊销证照。 五、对被依法取缔或关闭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超范围从事网吧经营的电脑房,由电信部门停止接入服务,并不得再以任何其他形式继续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 六、“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未成年人开放,不得容留未成年人夜间上网;不得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不得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营业者违反上述规定,由文广、公安、工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市文广局举报电话:65158267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65111008、110 市工商局举报电话:65262206、12315 特此批复。

苏州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 苏州市公安局 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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