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关于威海地方热电厂电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发文字号】 鲁价格发[2002]1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威海市物价局、威海电业局:
威海市物价局《关于威海第三热电厂上网电价的请示》(威价管发[2001]65号)、《关于威海地方小火电上网电价的请示》(威价办发[2001]136号)和《关于威海热电厂4号机上网电价的请示》(威价办发[2002]58号)均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现行的作价办法和原则,确定威海第三热电厂2×1.2万千瓦机组、威海热电厂2×2.5万千瓦机组(3、4号机)、威海新力热电有限公司1.2万千瓦机组(5号机)上网电价统一为每千千瓦时400元,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